問題1個問題: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咁會唔會某部分敏感既國家雖然知你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但仍會當你有案底咁去處理?
例如係去美國旅行或移民,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咁美國會當你真係冇犯過法咁去處理,定還是比起真正有案底但又冇咁麻煩咁去處理?會唔會你所犯既罪行嚴重,即使比你能申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但仍因此被拒簽證?有冇講明邊種罪行係罪犯自新條例生效都冇用。
問題2:『因此,如他在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過刑事罪,他可立即回答「無」。該人不得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
問題2個問題:係咪都好似問題1咁樣會睇到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又定還是僱主正係睇到冇案底,罪行係咩就睇唔到呢?
更新1:
SORRY!我對法律呢D冇認識,所以未能可以判斷任何一方的解釋為止合理或正確,所以不能自行獲選任何一方為最佳答案,由投票方式來獲選吧!Thank you!
更新2:
問題會過多大約兩日後會轉為投票制度!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