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甚麼情況下,刑事案底可被刪除?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刪除 ( 除非該罪犯上訴成功 )。但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香港法例第 297 章 ) 第2條,如罪犯是初犯者 ( 即沒有其他案底 ),及被判處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 10,000 元,只要該罪犯在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案底已喪失時效,該罪犯等同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他在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過刑事罪,他可立即回答「無」。該人不得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 但案底喪失時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況。舉例,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 ; 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適用 ( 詳情可參閱 《罪犯自新條例》 第 3 條及第 4 條 ) 。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 俗稱「良民證」),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節錄自《社區法網》,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Angelina︰對於曾犯案及留有案底,可否在香港找到醫療工作這個問題,坦白說,正如上面節錄的內容所言,這個很在乎你所犯的是甚麼事及留下甚麼犯罪紀錄。如果你是初犯者,被判處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 10,000 元,三年內不再犯案,你的案底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然而,在一些專業領域如政府公務員、法律及銀行,被接納的情況是不太樂觀的。 問題1:『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 俗稱「良民證」),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問題1個問題: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咁會唔會某部分敏感既國家雖然知你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但仍會當你有案底咁去處理?
例如係去美國旅行或移民,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咁美國會當你真係冇犯過法咁去處理,定還是比起真正有案底但又冇咁麻煩咁去處理?會唔會你所犯既罪行嚴重,即使比你能申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但仍因此被拒簽證?有冇講明邊種罪行係罪犯自新條例生效都冇用。
問題2:『因此,如他在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過刑事罪,他可立即回答「無」。該人不得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
問題2個問題:係咪都好似問題1咁樣會睇到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又定還是僱主正係睇到冇案底,罪行係咩就睇唔到呢?
更新1:
SORRY!我對法律呢D冇認識,所以未能可以判斷任何一方的解釋為止合理或正確,所以不能自行獲選任何一方為最佳答案,由投票方式來獲選吧!Thank you!
更新2:
問題會過多大約兩日後會轉為投票制度!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