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高度跳躍項目 (包括跳高)運動員可在裁判長事先宣佈的橫竿升高計劃中的任何一個高度開始試跳,也可在以後任何一個高度決定是否試跳。除了因第一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定名次試跳外,只要運動員連續三次試跳失敗,不論每次的失敗發生在那一個高度或多個高度上,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規則允許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試跳失敗後,請求免跳第二次或第三次,並且在後繼的高度上繼續試跳;但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請求免跳後,便不准在該高度上恢復試跳(除非出現第一名成績相等的情況)。就算其他的運動員均已失敗,剩下的一名運動員仍可繼續試跳,直至放棄繼續比賽的權利。除非比賽中只剩下一名運動員,而且該名運動員已獲得該項目比賽的冠軍,否則在跳高項目中,橫竿每輪升高的幅度不得少於2厘米;撐竿跳高則為不得少於5厘米。此外,除非仍在比賽的運動員同意將橫竿升高至世界紀錄的高度,橫竿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若某運動員已在比賽中獲勝,則有關裁判應徵求該運動員的意見來決定橫竿的提升高度。高度跳躍項目的丈量應以厘米為單位。如果出現成績相等的情況,應採用下列方法解決:· 在出現成績相等的高度中,試跳次數較少者名列較前。 · 如果成績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在內,在整個賽事中試跳失敗次數較少者名列較前。 · 若成績仍然相等,且涉及第一名時,有關運動員應首先在造成其成績相等而使其失去繼續試跳權利之最低失敗高度上,每人再試跳一次。如仍未能判定名次,則把橫竿升高或降低,幅度為跳高2厘米,撐竿跳高5厘米,直至能夠決定名次為止,而且有關運動員必須參加決定名次的每一次試跳(見例一)。若只涉及其他名次,則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名次並列(見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