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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民法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你朋友從小給他爸爸的朋友收養
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
你朋友與收養者為養父子之關係
依民法第1077條第一項規定
你朋友視同收養者之婚生子女
因此在法律上你朋友與收養者是父子之關係
依民法第1078條規定
你朋友在被辦理收養時可以約定是從養父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沒有硬性規定他要從養父姓,要從生父姓也是可以的
依民法第1077條第二項規定
你朋友在被收養時,就已經與他生母終止法律之母子關係
在沒有終止收養關係的情況下
你朋友就沒有權力繼承生母之遺產的
因為你朋友與生母依法沒有母子關係
他要辦理繼承生母遺產,當然是被駁回不准
你朋友若要拿回母親所交代之遺產
他可以請他兄姐先以他們之名義繼承生母之遺產後
再將該部分以贈與之方式移轉給你朋友就行了
不過他兄姐要答應才行,否則恐怕就沒有辦法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朋友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2-15 14:01:59 補充:
若他沒有在養父死亡後去辦理終止收養關係,並經過法院認可的話
那他養子之身分依然存在
生母與他雖有血緣關係
但由於已被他人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第二項之規定
其與生母之法律母子關係已被停止
因此他就沒有其生母之繼承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