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除 事 先 獲 得 漁 農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貓 狗 輸 入 本 港 ( 不 論 是 進 口 或 轉 口 )。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及 第 421 章 《 狂 犬 病 規 例 》 , 由 漁 農 署 負 責 執 行 。 該 等 條 例 載 有 規 定 , 透 過 管 制 鳥 獸 輸 入 香 港 , 預 防 動 物 疾 病 及 狂 犬 病 的 傳 入 。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 AF240 ) ( PDF 格 式 ) 。 表 格 可 以 在 漁 農 署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 或 可 從 電 腦 互 換 電 話 (852) 2708 8885 以 傳 真 索 取 。 費 用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繳 清 。 首 頭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432 元
表 格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10 號 櫃 台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科 簽 證 及 認 證 分 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