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伴侶可否注冊2次?

2011-02-14 10:24 pm
我同老公幾年前在外地注冊結咗婚,依家可唔可以又在香港注冊多次? 有冇人可以解答到我,多謝嗮

回答 (3)

2011-02-17 7:00 pm
✔ 最佳答案
TseCarme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同老公幾年前在外地注冊結咗婚,依家可唔可以又在香港注冊多次?

答:在下奇怪為何 TseCarmen 網友既已在外地跟丈夫正式註冊,為何又打算在香港重覆註冊呢?

因為在外地註冊的合法婚姻,香港法例一般都會接納並視為合法!這些在外地註冊的婚約,同樣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一樣有合法性!

故該婚約等同香港註冊一樣,皆受到香港婚姻法例的規管,如有跟原婚約發出地區法例有抵觸的地方,會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所以理論上不需要再次重覆在香港註冊!

但假若確希望再次在香港註冊,由於申請註冊時要申報婚姻狀況,其中包括問及有否在外地以其他形式結婚,故理論上要就已在外地註冊一事作出申報!瞞報的話或涉及訂立虛假聲明的指控!

那麼需否先解除原婚約才在港註冊?而不取消原婚約又是否重婚?跟相同的人重覆註冊算否重婚?這幾個問題,相信要交由婚姻註冊處的職員解答!

在下亦非常有興趣知這答案為何!

2011-02-18 10:21:17 補充:
多謝 mlmorpyramid 知識長補充在下答案中的不足之處!並大大增長了在下的知識!在此先行謝過!

2011-02-18 10:21:43 補充:
多謝 mlmorpyramid 知識長補充在下答案中的不足之處!並大大增長了在下的知識!在此先行謝過!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1-02-17 10:42 pm
cecimak, 我之前曾答過一條相關問題, 或許可對你的答案作補充資料:

單純以"重婚"定義嚟講, 如果你喺美國註冊係合法夫妻, 而喺香港再結一次, 咁係唔算重婚. 因為香港法例第 212 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45 條, 標題 "重婚" 入面,

"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2011-02-17 14:42:55 補充:
但本條不得引伸應用於在過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沒有出現,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結婚的人,或再次結婚時已憑離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約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判無效的人。"

相關法例請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B0C3FEC14FA48C3C8825648C0004F260?OpenDocument

2011-02-17 14:44:51 補充:
以上重點係"另一人", 同你嘅 case 同一配偶係無抵觸, 所以唔構成重婚. 而香港政府同美國政府亦無引渡條例係同重婚有關

不過問題係你填寫婚姻註冊申請時, 會唔會造成"虛報資料". 喺香港婚姻登記需要填寫入境處 MR21b 表格. 表格中第3部份 "申請人資料" 中, 需填寫 "婚姻狀況", 而欄中並無 "已婚" 選擇. 當然如果你話喺美國先離婚, 之後喺呢份表上寫 Divorced 係可以咁做, 但你地之後嘅任何紀錄填寫都會變成複雜化, 亦會帶嚟可疑.

2011-02-17 14:46:43 補充:
我建議你想清楚需唔需要喺香港再註冊先決定點做. 如果只係儀式上, 咁補辦喜酒就得. 因為香港係認同喺美國註冊嘅婚姻為有效 (and vice versa).

如果發問者不作任何行動, 真係咁樣成功喺香港註冊到, 以你嘅case, 唔係重婚 (Bigamy), 但你至少係犯咗虛報資料同發假誓(視乎程序)嘅罪名.

重婚係伴侶提出離婚理由同通姦嘅起訴, 你夫婦呢個case 唔存在. 但虛報資料你就係欺詐.

2011-02-17 14:46:53 補充: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62801073
2011-02-14 10:27 pm

你可以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comingzoo.com
http://www.pf23.com

我自己都去開, 希望可以幫到你~ ^T^
比我20分!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5: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14000051KK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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