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imak, 我之前曾答過一條相關問題, 或許可對你的答案作補充資料:
單純以"重婚"定義嚟講, 如果你喺美國註冊係合法夫妻, 而喺香港再結一次, 咁係唔算重婚. 因為香港法例第 212 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45 條, 標題 "重婚" 入面,
"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2011-02-17 14:42:55 補充:
但本條不得引伸應用於在過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沒有出現,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結婚的人,或再次結婚時已憑離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約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判無效的人。"
相關法例請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B0C3FEC14FA48C3C8825648C0004F260?OpenDocument
2011-02-17 14:44:51 補充:
以上重點係"另一人", 同你嘅 case 同一配偶係無抵觸, 所以唔構成重婚. 而香港政府同美國政府亦無引渡條例係同重婚有關
不過問題係你填寫婚姻註冊申請時, 會唔會造成"虛報資料". 喺香港婚姻登記需要填寫入境處 MR21b 表格. 表格中第3部份 "申請人資料" 中, 需填寫 "婚姻狀況", 而欄中並無 "已婚" 選擇. 當然如果你話喺美國先離婚, 之後喺呢份表上寫 Divorced 係可以咁做, 但你地之後嘅任何紀錄填寫都會變成複雜化, 亦會帶嚟可疑.
2011-02-17 14:46:43 補充:
我建議你想清楚需唔需要喺香港再註冊先決定點做. 如果只係儀式上, 咁補辦喜酒就得. 因為香港係認同喺美國註冊嘅婚姻為有效 (and vice versa).
如果發問者不作任何行動, 真係咁樣成功喺香港註冊到, 以你嘅case, 唔係重婚 (Bigamy), 但你至少係犯咗虛報資料同發假誓(視乎程序)嘅罪名.
重婚係伴侶提出離婚理由同通姦嘅起訴, 你夫婦呢個case 唔存在. 但虛報資料你就係欺詐.
2011-02-17 14:46:53 補充: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6280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