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1)申請書、照片1張。
(2)長期居留證。
(3)戶籍謄本。
(4)婚姻存續、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戶籍已登載者免附)、遭受家暴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依親對象死亡未再婚之證明。
(5)保證書。
(6)經海基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
(7)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即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
(8)健檢表。
(9)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10)喪失原籍證明。(得具結3個月內補正)
(11)證件費600元。
(12)掛號回郵信封。
註1:須由申請人親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註2:申請人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正本
,驗畢退還,俟接獲移民署公文後,再持憑上述證件至指定服務站換領定居證。
問題一 第六點的 出生證明書 是去 戶籍公安局辦嗎?
辦完後 公証 是去當初辦理結婚的地方公証嗎?
公証後的公證書 大陸的親友 要把公證書 郵來台灣嗎?
問題二 第十點的 喪失原籍證明 是去 戶籍公安局辦嗎?
喪失原籍證明的表格 有規定要哪種的嗎? 要去哪邊拿呢?
之後要公証 要到哪邊辦呢? 當初結婚的地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