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書

2011-02-14 8:16 am
他以下內容:
上列被告因妨礙性自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任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罪犯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後面寫: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強制性交罪嫌,惟本件除被害人指續報告於性槍之過程中(省略),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從事性行為 ,自無法僅憑被害人單方指述遽認報告成立強制性交罪嫌。


然此與上揭起訴之罪嫌部份,係屬同依事實,元布另為不起訴處分。

這是什麼意思~"~有人能幫幫我嗎..



更新1:

三.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同法第221條第1巷之強制性交罪嫌,惟本件除被害人甲女指述被告性侵之過程中要伊**跟性交選一,且壓住伊的頭外,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報告係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從事性行為,自無法僅憑被害人單方指述遽認被告成立強制性交罪嫌。 然此與上揭起訴之罪嫌部份,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能幫我解答嗎 是什麼意思 還有該怎麼辦解決....

更新2:

那他提起公訴是什麼意思 公訴罪可以不被起訴或是沒事收場嗎...

更新3:

那我貼出來的部份 是有被起訴囉... 那起訴中 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自救 或是等等之類的呢

更新4:

那是否會緩起訴或是其他的..??那緩起訴又是什麼意思? 我沒前科 目前還在念書 不能和解嗎 或是化作沒事?

回答 (5)

2011-02-14 8:27 am
✔ 最佳答案
不好意思~您只貼出部分文字很難告訴你為什麼是這樣~只是確定的是強制性交的部分是不起訴~但是起訴你妨礙性自主!
在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通常如果是有第一項的行為則比較屬於強制性交!
而第二項的行為大多會被列為妨礙性自主!
以上個人淺見供您參考~

2011-02-17 14:20:48 補充:
簡單講~檢察官認為強制性交跟妨害性自主這兩項罪名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所以不起訴~

2011-02-17 14:22:12 補充:
手上剛好有類似案件~

2011-02-18 00:55:41 補充:
r檢察官要提起公訴也是要由足夠的證據可以認定被告有罪才會提起公訴的~如果檢察官認為事證不足的話~通常會不起訴處份~因為這也關係到他的積分!

2011-02-18 08:33:10 補充:
這你貼的內容來看是你有被起訴~可能被起訴的罪名刑責大於性侵跟強制性交所以檢察官對這部分不再另外起訴~而你自救的話~最好的辦法就是找律師諮詢~委任律師出庭幫你打官司~但是你要把事情真相全部告知律師~因為律師也會去閱卷的~偵查庭的紀錄就會都看到了~
2015-05-11 10: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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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7 11:27 pm
總之,就是部份起訴部份不起訴,起訴部份,起訴書裡應該會記載所犯法條吧。

大概是被告的犯罪事實有部份可以被認定構成犯罪(也就是所犯法條),至於犯罪事實中該強迫**或性交的行為部份因無法認定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所以強制性交部份不起訴。

如果你對強制性交不起訴部份認定有意見的話,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提出再議聲請。起訴部份待刑庭開庭通知。
2011-02-14 9:00 am
1.這內容中 被告係稱有前科 於內容中充滿威脅與淫威的口刎與企圖脫罪之嫌藉故反判減刑
2.意圖犯罪 與預謨犯罪 及串供犯罪 在行為上是不會留下具體證據的
3.文字中描述的內容是 犯罪成功(咆哮說:寧為玉碎不為瓦全我不無要的我也不會讓別人得逞)槍殺成功目光凶猛的帶著仇視與沾滿血腥的再次警告)
4.被告宵瑤 傷害目的達成 等著過逃避法律規範的生活並且留下為自己脫罪的串供嫌疑犯,目無章法
5.連帶處份監委涉及 睡眠不足的尿道炎處份
6.以上

2011-02-14 01:46:46 補充:
補充原因與理由說明:乙(被害人)
此兩項同時發生在被告甲身上
1. 乙自醫院回家休養,甲進入乙房間 甲藉故醫師要求看傷口並要求盡夫妻義務行房 連代醫師有醫囑交代必須執行 甲揚稱那是他要做的事(行刑)回到上1.並大聲斥責
沒什麼好用的 我用過的沒什麼好用的 不到兩分鐘的時間奪門而出離去
2.第二次談話 甲趁乙在心力焦悴之時 甲對乙企圖感染傷口與要求離婚協議 乙同意簽字離婚甲離開現場 報警家暴處理同時四處協尋律師及約談早初的詹律師等相關人等溝通
也到校了解共同財產的安置及責任規屬問題

2011-02-14 01:46:54 補充:
3.甲 乙在協議共同監護人權益問題時 甲有報復顷像 要求復合 同時 乙有監察人的涉案調查 讓此事無法分析及混濁 乙害怕連帶關係人中的行為會對彼此有更大的傷害及耽誤生活中國家要務因此不敢要求監委權益妥協
4.乙再度 妥協甲要求,但是此傷害是穿腸破肚的侵犯 甲得逞並且奸笑對乙無任何情感的示以輕蔑的不削態度
如上
2011-02-14 8:36 am
貼出完整內容,別人才有辦法幫你喔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5: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14000016KK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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