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爸有精神疾病, 之前被醫院已ㄧ個護士帶七一樣的病患去別的醫院看診.
後來因為護士的照顧疏失, 導致我爸走失,隔日死亡
今天開庭, 對方的律師說, 我們只能告醫院, 不能告院長, 醫生, 及護士, 因為我們跟他們沒有契約關係
想請問大大, 最近不是有所謂的學校體育老師, 因為叫學生跑操場導致學生死亡
那老師不是也要負起責任, 為何在我們這個案件中, 對方院長, 醫生, 護士不用負責任呢?
有沒有任何的法條, 有提及他們應付的責任, 應該有所謂的因果關係吧
更新1:
我爸有精神疾病(嚴重), 醫院第一時間的決定派一護士帶七個病患出去看診, 後來我爸自己走出去, 死在野外 1.醫生的評估是否有錯誤 2. 護士帶病患出去的時候, 是否要限制病患的活動範圍 3.院長是否要為管理疏失負責 以學校而言, 如果一個體育老師因為叫學生跑操場, 而學生死亡, 電視上說的除了學校 要判賠之外, 老師也要賠, 我在想是否有類似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