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月31日辭職, 2月28日 last day,
跟公司簽的contract, 是每月6日假期, 當中已包括每年12天的勞工假期,
即每月 = 5天休息日及1日勞工假期補假,
現辭職, 而2月有3天勞工假, 我已放了其中1天(年初一)
請問年初二及年初三的勞工假, 可以向公司追回嗎?
還是因為已跟公司簽contract, 訂明每個月有1天勞工補假而不能追討?
請各高手解答, 謝謝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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