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 通知期的法定假期(勞工假)可否追討?

2011-02-14 4:11 am
於1月31日辭職, 2月28日 last day,
跟公司簽的contract, 是每月6日假期, 當中已包括每年12天的勞工假期,
即每月 = 5天休息日及1日勞工假期補假,
現辭職, 而2月有3天勞工假, 我已放了其中1天(年初一)

請問年初二及年初三的勞工假, 可以向公司追回嗎?
還是因為已跟公司簽contract, 訂明每個月有1天勞工補假而不能追討?

請各高手解答, 謝謝

回答 (2)

2011-02-15 6:18 am
✔ 最佳答案
1)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的確每年是有12日,但並不存在規定每月會1日是法定假日,是依據當月實際有幾多日勞工法例來規定。

2)以下是2011年的法定假日(又稱勞工假):

1. 一月一日 元旦2. 二月三日 農曆年初一3. 二月四日 農曆年初二4. 二月五日 農曆年初三5. 四月五日 清明節6. 五月一日 勞動節7. 六月六日 端午節8. 七月一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9. 九月十三日 中秋節補假 10. 十月一日 國慶日11. 十月五日 重陽節12. 十二月廿五日 聖誕節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http://www.igoodlink.com/c_holiday.htm

3)即使是與公司簽訂了僱傭合約,但凡與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有抵觸的部份,便會自動失效。

即如,以農曆年初一,年初二,年初三為例,因為該3日都是勞工假,僱主不可以用任何藉口只放年初一(除非僱主及僱員事前商議好,另定日期補放年初二及年初三,否則,也不可以用錢來代替任何勞工假)。

4)即使你已離了職,只要仍有假期未放取,便可直接向(前)僱主追討,追討不果的話,可向勞工處求助,要求協助以勞工處名義出面代你追討。

5)以你的情況,可以向僱主追討。

資料來源: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f_whole.htm

2011-02-15 9:32 am
可以追, 一般用6個月時間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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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3 17: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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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13000051KK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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