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您要明白, 所謂有薪病假的定義同埋係累計嘅。
以下折錄自勞工處官網, 詳細資料請自己上去睇或向勞工處查詢:
根據勞工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 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 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 (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 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您嘅情況係累積左2日有薪病假, 但不符合上述可領取嘅資格 (因為唔係連續性4日或產前檢查論)。
至於醫生紙, 就算半日公司都有權要求您出示, 以證明唔係曠工。
扣勤工係因為當月出現缺勤嘅工作天 (不論年假/ 病假), 理由係勤工獎呢樣野以前係用作鼓勵員工年終無休開足工幫公司搏殺。
公司有權扣(病假)當日薪金, 因為唔係有薪病假, 只不過無病假紙可當曠工論 (有d公司會扣糧 + 內部處分, 如警告信)。 當然有公司唔扣, 但扣亦唔係犯法。
您簽嘅員工手冊, 意思係過左試用期後成為正式員工, 請非連續性病假或產前檢查病假都會接勞工法扣當日薪金, 因為有缺勤當然扣勤工啦。 假設公司過左試用期嘅員工可以唔駛扣病假人工, 您未過都會扣。 而家您公司意思係2者都會 (試用期內或後)。
所以您日後轉工就要問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