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有僱員在職期間突然去世, 他的最後工作日期是否計至離世之日? 如他在星期一下午4時去世, 他的最後工作日期是否計至星期一?
1)我的答案與其他的朋友有所不同。
2)是應以去世當日為最後的工作日計算。
3)道理好簡單:不是僱主解僱,也不是僱員自行離職。
4)即使該僱員在醫院住了3個月(假設該僱員符合418條款),而該段日子亦能提供有效的醫生紙的話,僱主不可以不比有薪病假給該僱員,否則,便違反了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
5)而該僱員不幸於在醫期間去世,其家屬也可要求醫院發出入院證明及期間的有效醫生紙給該僱員的僱主,以追討相關的有薪病假。
6)如該僱主所採取的疾病假期方式是以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來執行的話,該僱員在留醫的病假日數則必需是連續4日或以上;但該僱主所採取的疾病假期方式,平時就算是只有1日病假紙也給予該僱員的話,那麼,在這情況下,也需要就實際留醫日數來支付有薪病假。
7)如該僱員因工受傷而所請的工傷病假,即使是1日,只要同樣持有有效的醫生紙,僱主也必需支付該日的有薪病假。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之 表一)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g_whole.htm#Q2
(參考:問答2)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282a_whole.htm#Q4
(參考:問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