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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之配偶與第三者發生男女苟合之事
受害人要提告妨礙家庭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
必須要將第三者與配偶一同提告
這樣通姦罪才能成立
若不提告配偶那不就變成強姦罪了,則提告的應該是配偶才對
受害者若不想配偶受刑事之處罰,只要提告後去撤銷配偶之告訴就好了
如此就可以專心去對付狐狸精了
提告通姦罪,並不代表就是要訴請離婚
提告狐狸精妨礙家庭與請求離婚是兩碼事,是不相干的
況且通姦罪是刑事,而請求離婚是屬於民事之部分
這兩者是沒有直接之關連性的
要請求離婚必須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再提民事之訴訟
不過若以此作為訴請離婚之理由與證據
則要獲判離婚判決之機率非常高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