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辭職試用期內

2011-02-10 10:29 am
未做夠一個月工,但突然不做(因為有份要好的工返)
有簽合約,寫明要1日書面通知辭職
但我只是打電話話不做,佢要我要番多日工當通知辭職
但我有1日工資在,可不可以以當補佢地通知辭職?(我不要這1日的工資)

回答 (2)

2011-02-15 6:41 am
如果僱主說明是有試用期的話,請留意以下事項:

1)試用期內,不足1個月離職,不用任何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試用期內,已足1個月但不足3個月離職,需要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僱傭合約內的規定,依足合約內說明的通知期,說明7日便要7日,說明14日便14日,即使說明是1個月,也必需依足1個月;不過,現時絕大多數的公司,若僱員在此情況下離職,會以7日通知期居多,但最後,也得需要尊重合約精神。但不可少過7日,這是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所規定的。

資料來源: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請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之 表一 )

3)口頭合約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你的情況:不需要給予僱主任何的通知金之餘,同時也可以追討1日的工資。

支付工資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 萬元。

資料來源: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2011-02-10 6:27 pm
僱佣條例第八章 — 終上僱佣合約列明:
入職未滿一月可即時離職,無需通知期和代通知金。

所以口頭通知,完全沒有問題,也有權取回一日薪金。

2011-02-11 10:13:22 補充:
完全沒有問題
參考: 勞工處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49: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10000051KK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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