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僱主說明是有試用期的話,請留意以下事項:
1)試用期內,不足1個月離職,不用任何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試用期內,已足1個月但不足3個月離職,需要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僱傭合約內的規定,依足合約內說明的通知期,說明7日便要7日,說明14日便14日,即使說明是1個月,也必需依足1個月;不過,現時絕大多數的公司,若僱員在此情況下離職,會以7日通知期居多,但最後,也得需要尊重合約精神。但不可少過7日,這是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所規定的。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請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之 表一 )
3)口頭合約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你的情況:不需要給予僱主任何的通知金之餘,同時也可以追討1日的工資。
支付工資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 萬元。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