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理論上,個人利用光碟燒錄機重製其他人擁有著作權的CD、VCD、DVD或其他數位檔案,僅是為了個人利用的便利性,是一種消費性的利用,明顯會對於著作的市場銷售產生影響,因為,一旦利用人擁有該著作之後,就不會再從市場上購買同樣的著作。因此,並沒有道理要求著作權人必須要容忍這樣的利用行為。然而,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若是賦予著作權人可以對這樣的利用行為進行法律的訴追,也將使得權利人與利用人間的關係緊張對立,對於著作權法制發展有不良影響。因此,各國對於家庭內私人重製的行為,紛紛採取不同的方式來緩和這種可能的對立狀況。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在本題中,使用自己家中的光碟燒錄機,燒錄其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形式上來觀察,似乎符合本條的規定,因為,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使用,而且所利用的是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然而,須注意的是,本條僅限於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如果進行燒錄(重製)的人從來沒有付費給著作權人,是拿其他人盜版的音樂CD或是自己從網路上所下載未經合理授權的音樂檔案來燒錄,這樣的行為是以取得著作重製物的目的進行重製,而不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或保存合法取得的著作的目的,即使只重製1份,仍然會對於著作的市場銷售產生影響,因為只要燒錄音樂CD,就不會再去市場上買正版的音樂CD,有可能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