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燬謗是否成立....

2011-02-11 4:21 am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一個問題

如果我在FB與友人聊天

聊到曾共事公司同事某人

因此同事做人不佳...

我便與友人稍稍聊起一點抱怨話語

但未提及真實姓名 (如..在公司用英文名法蘭克..我說法克先生)中文名未提..

就說 法克先生是XX之光ㄚ...只會裝無辜等等之類的...

沒想到後來被公司主管知道 以此事開除了友人並寄存證信函 說要告他..

後來聽說也要告我..(我離職2年多了)

1.請問在FB我與友人聊天 算公開場合嗎?

2.就算侮辱 亦未指名道姓

3.僅是我與友人互相聊天並無造成對方任何傷害(或根本不知情)

就算要猜也要公司內同事才猜的到是誰...我們並未故意散播給其他同事知道

這樣...算犯了法嗎?

還請懂法律的大大熱心告知...不勝感謝....

回答 (4)

2011-02-11 7:58 pm
✔ 最佳答案
你好~FB算公開場合喔~如果你的留言是可以被大多數人看到的那就算是了,除非你們的對話只有彼此看的到那才不算,像是私密留言或是悄悄話就不適用,再來你們的情況比較符合誹謗罪而非公然侮辱,沒有指名道姓的話的確比較難以成立,但如果大多數人都可以知道你們在講的是誰,或是你們對話中有描述對方明顯可辨別的特徵的話,那還是有可能成立,只是說為什麼是公司主管寄存證信函給你們??在法律上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只有權利受侵害的人,也就是說要是被你們誹謗的那位當事人提告才對,公司主管並無法提告,還是說你們誹謗的主角就是公司主管??刑法310條第1項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1.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2.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3.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
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4.被害人提出告訴:
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權人(遭誹謗或公然侮辱之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訴訟要領需準備相關證據,直接向該管派出所聲明提出刑事告訴並且接受偵訊筆錄,偵訊後派出所會給你報案的三聯單,這是用來以後可以查詢案件進度及證明,然後警局會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偵辦;你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地檢署提起自訴,但自訴是要聘律師的這裡有免費法律諮詢你也可以打去詢問http://www.justlaw.com.tw/index.php
2011-03-01 2:38 pm
1.請問在FB我與友人聊天 算公開場合嗎?
當然算,只要你其它同事也有辦法看到,或你們同事之間互加好友,其它公司同事也看得到,那樣就算公開場合,算是特定多數人。

2.就算侮辱 亦未指名道姓
答:法律師妨害名譽罪並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只要可得知之人(也就是大家都看得懂或有跡象可知道是誰)那樣就足夠。(如你文中所指英文名法蘭克,使用法克,並說法克先生是xx之光丫<---但公司內就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使用法x克那就會成立)

3.僅是我與友人互相聊天並無造成對方任何傷害(或根本不知情)
答:如果你不認識法克先生所以才說出那些言論,但若是認識很難推說不是出自惡意動機

2011-03-01 06:38:22 補充:
就算要猜也要公司內同事才猜的到是誰...我們並未故意散播給其他同事知道

這樣...算犯了法嗎?

答:要看你們的facebook有沒有其它同事加入,若有其它同事加入你們兩個,然後也看懂了那就會成立犯罪。

2011-03-01 06:46:22 補充:
【你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地檢署提起自訴,但自訴是要聘律師的】這一段好像怪怪的,一般網路的妨害名譽比較不適用自訴(除非自己有辦法調查所有的證據和IP位址及使用者帳號為誰),因為自訴是沒有檢察官會幫你調查,網路犯非通常是必須請警方調查犯罪者的IP和帳號真實身份,比較不宜使用自訴。
2011-02-11 6:50 am
你.觸法了

雖無指名道性.但足使眾人知曉

受辱罵者為何人

既成公然侮辱罪.之現行犯
2011-02-11 6:03 am
但是事主並未出面抗議或不知情...算嗎?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7: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10000010KK1810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