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好~FB算公開場合喔~如果你的留言是可以被大多數人看到的那就算是了,除非你們的對話只有彼此看的到那才不算,像是私密留言或是悄悄話就不適用,再來你們的情況比較符合誹謗罪而非公然侮辱,沒有指名道姓的話的確比較難以成立,但如果大多數人都可以知道你們在講的是誰,或是你們對話中有描述對方明顯可辨別的特徵的話,那還是有可能成立,只是說為什麼是公司主管寄存證信函給你們??在法律上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只有權利受侵害的人,也就是說要是被你們誹謗的那位當事人提告才對,公司主管並無法提告,還是說你們誹謗的主角就是公司主管??刑法310條第1項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1.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2.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3.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
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4.被害人提出告訴:
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權人(遭誹謗或公然侮辱之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訴訟要領需準備相關證據,直接向該管派出所聲明提出刑事告訴並且接受偵訊筆錄,偵訊後派出所會給你報案的三聯單,這是用來以後可以查詢案件進度及證明,然後警局會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偵辦;你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地檢署提起自訴,但自訴是要聘律師的這裡有免費法律諮詢你也可以打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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