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2005年8月賣樓, 以270賣出但遭撻訂, 以簽正式買賣合約, 並沒收買家13萬.
後同年底以234萬賣出單位.
請問能夠追討有關買賣差價嗎?
曾問過相熟律師, 假設對方不上訴要十萬費用.
最初也要先付約四萬費用.
請問可以自行入禀法院嗎以節省律師費嗎? 程序如何?
如不能, 有律師行可以先收少些費用, 待追討成功才付多點餘數?
或有何方法可與買家自行商討和解, 節省費用?
小弟只想取回多點錢, 不一定要告賣家.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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