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驗傷提告

2011-02-09 8:46 am
2月6日凌晨男友被好朋友的男友跟他朋友三個人圍毆在好樂迪,因為我幫男友擋,所以自己的左手整隻腫起來+淤青,男友因為都是背對著所以傷勢最嚴重只有臉部在離開的時候被補了一拳,當時急著離開沒有想那麼多所以沒去驗傷,而證物(男友的衣服上面有一堆背踹的腳印)也被我當下洗掉了,第一個帶頭衝上來打我男友的人馬上就後悔動手有打電話來道歉,隔天也很有誠意當面找我跟我男友在道歉,但另外兩人遲遲不肯出來道歉,想問有辦法只告另外兩位嗎? 如果提告的話帶頭打人的罪有更重嗎?? 還有我跟男友打算2月9號去驗傷還來的急嗎? 因為傷還沒退!!

回答 (3)

2011-02-09 9:36 am
✔ 最佳答案
◎趕快去驗啊!當然還來得急~~
◎拿到驗傷單後,可到當地警局報案,警察會請你們和他們去做筆錄,等筆錄做完後會送到檢察官那邊。

◎三個人打你們,三個都算是共同正犯,觸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於六個內可提起告訴。

◎因為他們三個是共犯,若檢察官對其中一人起訴,效力會及全部,也就是三個都會起訴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

◎如果你對其中一人撤回告訴,等於就是對全部的人撤回告訴了哦!!(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相關法條如下:
(一)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式,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仍無不可 (本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及同年二三六四號判例參照) 。
(四)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五)刑法第267條(起訴對事之效力~公訴不可分):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2011-02-09 9:50 am
別想那麼多~不能報案再說~先去驗傷越快越好~這種人不給她們教訓怎可以~讓她們去法院吃點苦頭~不然以後都成殺人犯了還得了~就是有這種人以為自己是老大~天底下只有不要命的才是老大~成凶鬥狠跟他玩法律~看他還能不能咆哮~一堆愛惹事的腦殘少年~送一送法院吧~別跟這種人客氣~~
2011-02-09 9:07 am
先去公立醫院驗傷較實際;且刑事追訴期是6個月.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相關疑問都可提出

收錄日期: 2021-04-27 15:30: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09000016KK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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