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判緩起訴是不是一定會有前科?
有被判緩起訴是不是一定會有前科?
不管是否已經執行完畢呢?
這樣如果去升請良民證會過關嗎?
上次我朋友遇到警察臨檢
警察居然會問我朋友說 我朋友的案件過多久了
這樣到底會不會有前科案底的記錄呢
回答 (4)
緩起訴 就不算正式起訴 更不可能有被判刑的可能
當然就不會有前科
所以去申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謂的良民證)
是不會有紀錄的
除非緩起訴被撤銷
有了後續判刑的狀況.....才會有前科紀錄
至於警察的電腦裡
只要有過刑事紀錄 檔案資料就會有紀錄
這個檔案 永遠不會消除
但也只會有警察會查的到
外人是不得而知的
參考: 法律書籍
給冽大大:
對方詢問的問題是【緩起訴】不是緩刑哦!
2011-02-08 04:13:54 補充:
緩起訴是屬於檢察官職權的範圍,緩刑是屬於法官職權範圍。
如果是緩起訴,只要緩起訴期間,有遵守緩起訴書內的條件(如像被害人道歉、賠償被告人等),檢察官就不會起訴這個案件(形同沒發生),所以當然不會有前科,良民證更不會記載了。但是若是緩起訴期間,被告沒有照遵守緩起訴條件,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將你的緩起訴撤銷改成"起訴",若是起訴就到到法官那邊做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如果被判有期徒期,你的良民證上就會有前科了。
如果是緩刑,如果冽大大說的,緩期期間只要不被撤銷,良民證不會記載。
以上若有錯誤,再請冽大大糾正。
在警察局會有的記錄,就是一般所稱的前科,緩起訴當然會有前科!
在法律上所謂的緩起訴的法律條文是指:
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從法律條文內容來看,緩起訴的法律涵意,是依據刑法第二章的法律條文去規範輕度刑事責任與依據刑法第57條裁判不罰的,但是在法律上並不代表沒有罪!
其次,以刑法刑事責任不處罰的緩起訴判決,可能會附帶有刑法的保安處份:
刑法
第86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所謂的保安處分在法律上的意思,參考刑法第2條條文內容,就是一種「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也就是非常輕度的刑法違反責任。所以當然是司法警察記錄上的前科!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3: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08000016KK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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