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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重傷害罪?一般傷害罪?答:
◎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由此可知刑法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兩者皆為刑法重傷害罪保護之對象。依實務上之見解,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參照〉 所以您家的小朋友如果只是一時不能動作,不會造成終身不治的傷害,不能算是重傷害罪。老師的行為比較符合過失傷害。刑法第12 條(過失行為)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千元以下罰金。」, 依你言中所述老師的行為應該是觸犯【業務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第2項)。
2.這樣的事件老師有責任嗎?主任有責任嗎?校長有責任嗎?學校有責任嗎?照相師有責任嗎?同學有責任嗎?
答:老師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應該算是過失造成的傷害,小朋友又是在學校中造成的傷害,算是業務過失傷害罪。 主任、校長、照相師、同學應無刑事責任。 3.有責任的人要判刑嗎?
答:要,若是檢察官認為老師有犯罪事實就會起訴,法官負責判刑。4.我可以向有責任的人提出賠償要求嗎?
答:可以,若學生在校園內發生意外導致傷亡,教師需負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5.若是他們都不願賠償,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答:國賠沒有那麼好申請,建議先跟老師談和解事宜,老師若不願意和解或談不攏,再對老師提告,等起訴以後一審以前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要求賠償。 6.我可以提出甚麼樣的賠償?
答:刑事是老師必須罰給國家的,民事可要求醫藥費、精神賠償或生病所造成的其它支出..等等。 7.我應該如何提出求償?要不要向警局提出報案手續?向法院提出告訴?
答:可以到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到地檢署具狀提告。 法院有販售狀紙,可以買狀紙以後請訴訟輔導科的人員教你怎麼寫"刑事告訴狀 (業務過失傷害)"。若是不會寫狀,也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報案,警察會請雙方去做筆錄,做完筆錄案件會移送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