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約在八年前申請破產, 當時在內地有一聯名物業, 但物業的首期全由本人及父親提供, 餘下資金由銀行按歇提供, 但太太因經濟情況一直未有出資。 當時在申請破產時已呈報了此聯名物業, 但未有詳述出資情況。
其後破產署曽發出一信表明即使破產令解除後本人亦不可將物業出售。 約在四年前太太的破產令已經解除, 而債權人的代表律師约在三年前曾來信問及該物業之情況, 當時太太在電話中已答覆並指出她本人沒有提供資金購買該物業, 對方只重申因是聯名物業所以我們有責任將其出售及還款。 此後債權人的代表律師一直未有來信。
本人現在想知道是否能出售此物業, 而出售後又是否要償還太太之債務? 請各有識之士或律師賜教, 非常感激,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