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破產令後之內地物業

2011-02-06 9:20 pm
太太約在八年前申請破產, 當時在內地有一聯名物業, 但物業的首期全由本人及父親提供, 餘下資金由銀行按歇提供, 但太太因經濟情況一直未有出資。 當時在申請破產時已呈報了此聯名物業, 但未有詳述出資情況。
其後破產署曽發出一信表明即使破產令解除後本人亦不可將物業出售。 約在四年前太太的破產令已經解除, 而債權人的代表律師约在三年前曾來信問及該物業之情況, 當時太太在電話中已答覆並指出她本人沒有提供資金購買該物業, 對方只重申因是聯名物業所以我們有責任將其出售及還款。 此後債權人的代表律師一直未有來信。
本人現在想知道是否能出售此物業, 而出售後又是否要償還太太之債務? 請各有識之士或律師賜教, 非常感激, 謝謝!

回答 (1)

2011-02-07 3:11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現在想知道是否能出售此物業, 而出售後又是否要償還太太之債務?

答:就閣下 提到的問題,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理解方法!

理論上這物業既在國內(或外地),基本上不受香港法例和破產管理署的監管,你們要賣出物業,破產管理署事實上是無法阻止的!署方無權要求國內機關阻止業權轉讓和作出追討,因兩地司法獨立!故在這角度你們完全可以隨時將物業出售!

但對你們亦非全無影響,受影響的就是你那位申請破產的太太!

由於她是物業的業權人(雖然實際上無出資金),但該物業的業權人中確有她的名字,而且當年申請破產時也申報在她的資產之內(這事你們失策了,當年不應該如實申報她名下有這國內物業)!故假設這物業出售時,按理是確要將售樓得款按她名下的比例上繳給署方還債!

如果你們售樓一事被署方發現並要求她依例交出售樓款項,而她不予理會的話!署方除有權再次申請她破產外,更可以將她送上法庭檢控,這是刑事罪,罪成有機會被判監!

因為物業不在港,署方無法追討!但破產者仍然在港,要受到香港法例的規管,故此她如不跟署方合作,便會受到法律的追究!除非她也永久不踏足香港!

故在這角度看,在出售物業後確需要依法將她名下的權益交出!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1:4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06000051KK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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