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傳染的法律問題

2011-02-07 5:18 am
請問ㄧ下
假設A和B兩個成年人
在你情我願的狀況下發生關係
A為愛滋帶原者
卻沒有主動告知
且有使用保險套
最後確定B仍被A感染

在這個情形下
A有違法嗎???

謝謝大家
更新1:

感謝兩位的回答 補充一下 AB雙方雖然在性交時有戴保險套 但B替A口交時 A並未戴套 如果**也被認定是性行為的一種 A違法的事證是否更有力呢??

回答 (2)

2011-02-07 6:25 am
✔ 最佳答案
^^ 你是上一個發問的問題續問者嗎?
這題我來回答好了,若有錯誤之處,請其它高手幫忙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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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為愛滋帶原者卻沒有主動告知且有使用保險套 最後確定B仍被A感染,這種情形下A有違法嗎?

答:
一、
按未經隔離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之性行為,為危險性行為,但有其他安全防護之措施者,不在此限,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定有明文。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如下:一 、 與非固定單一性伴侶進行之性行為。二、 未經隔絕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之性行為。但有其他安全防護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只要有戴保險套 符合【有其它安全防護之措施者,不在此限】,那就不能算是【危險性行為】。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 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第21條所規範的是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然而有戴保險套算是有安全防護之措施,而非以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之性行為,所以並不構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二、若對方有戴保險套,顯係知悉要做保護以免他們受傳染,但若對方最後仍得了愛滋,恐已觸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1-02-10 10:00:51 補充:
問:AB雙方雖然在性交時有戴保險套
但B替A口交時
A並未戴套
如果**也被認定是性行為的一種

答: **係屬性行為的一種。

A違法的事證是否更有力呢??

答:若是B明知自己得了愛滋,還對A口交,除非B口腔當時是有傷口並帶有血液(血液感染),不然被傳染的可能性非常的低!當然對方又幫你**,明知為愛滋者又為對方**確實會造成得愛滋的風險....即使機率非常的低,但其行為確實有"故意"成份!但對違法事證是否更有力,仍需由法官來判定當時被告的心態是如何?!

◎其實戴保險套或**被傳染愛滋病的微乎其微!!可以參考醫學相關文獻。

2011-02-10 10:01:00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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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樓下002:
不過在實務上的話~檢察官的問話跟法官的問話方向~不會朝向過失的方式去偵辦審理~會認定傳染者是蓄意的~因為他沒有是先告知~~
小弟目前手上的案件狀況就有點類似~檢察官的方向就是直接認定被告是蓄意的~

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仍需視行為人當時是否有蓄意想傳染給他人而,21條所指是無做任何防護,若有戴保險套防護根本與第21條要件不相符,檢察官起訴,不代表最後就會被判刑!
2011-02-07 9:29 pm
有違法~小弟現在手上有一個這樣的案件~正在審理中~

2011-02-07 13:30:54 補充:
會被以違反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起訴~

2011-02-07 13:40:16 補充:
給上一位回答者~你的回答很好~給你鼓掌~
不過在實務上的話~檢察官的問話跟法官的問話方向~不會朝向過失的方式去偵辦審理~會認定傳染者是蓄意的~因為他沒有是先告知~~
小弟目前手上的案件狀況就有點類似~檢察官的方向就是直接認定被告是蓄意的~

2011-02-09 22:36:51 補充:
確實~**也是屬於性行為的一種~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4: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06000016KK06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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