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1.若女方以男女交往來誘拐男方,請問是否可以
提告
2.若女方以其家人為由,請南方借給女方金額
新台幣六萬元,事後避不見面也不開手機接電話
請問是否可以控告女方詐欺
3.雖然男女雙方有交往但沒有發生性關係只是常
常因女方要求而出去吃飯,所以男方並不知道女
方真正住址只有電話號碼三組(預付卡的),請問
男方可否用此跟檢方為被告訴人之資料以供檢方之查證用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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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05000015KK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