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因為妨害民譽的案件第一次到法院說明
法官也在審理後作出判決
因為有人從中幫忙
提告者總算願意跟我和解
請問法官作出判決之後(無書面通知)
到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還來的及嗎?
若是順利和解
之前被判的刑責是否就不具效力了?
懇請解答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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