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待通知金 問題

2011-01-30 12:22 am
1月27號果日公司突然同我講話唔需要我,決定解雇我。

距同我話因為勞工法例要七日前通知(我10月尾入職,未過三個月試用期),所以叫我做到2月3號 (1月27- 2月3 剛好七日)因為1月既糧已經出左,所以2月1-3號果幾日就照補翻比我。

我心 0念 ,咁樣同自己辭職有咩分別。

因為我驚個老闆想坤9我,攞我著數,扔我走。唔使賠錢。我就話公司系咪要賠七日待通知金比我。距地就話,如果即刻請你走,就要賠。但系家下無叫我即刻走,等我做多7日先走。果7日糧照出。
咁樣同自己辭職有咩分別,我一頭霧水。

有無熟悉勞工法例既人可以講解下公司咁樣做是否正確。
若然正確我就照常走人。
若然唔正確,我該點樣做,我用咩方式途徑去解決?

希望有人可以幫到我,THX ! (本來要打去勞工處,不過距地放左假,同埋星期一(1月31號系我LAST DAY ) ,所以要系呢兩日裏面搞清楚,唔系就趕唔切。

回答 (4)

2011-01-31 9:35 pm
✔ 最佳答案
我諗您對勞工法中 "代通知金" 呢樣野有d誤解。

就您嘅個案, 講嘅係僱主或僱員於到職期起計, 一個月后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約, 最少要7日通知期 (或7日代通知金), 唔係講緊一定要比錢您。

所以您公司係合法地比左7日通知期您, 唔駛補水。 加上呢7日係包括公眾假期嘅, 而家公司 Feb 1-3 比番3日錢您係因為您 last day Jan 31。

其次, 就算 last day 埋單比您果日公司要您簽番張紙當您自動離職都有您著數 (當然睇清楚寫乜先好簽啦), 因為您再出去做野, 比人抄同自己走係2回事, 對方只覺得您有問題或做唔到野先抄您, 唔會諗其他 (就算遣散亦然)。

有空上勞工處官網認識多d基本嘅僱傭條例, 對您自己日後多d保障。



2011-01-30 6:11 am
香 港 法 例 第 57章 《僱 傭 條 例》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問1.如 僱 主 或 僱 員 想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須 要 給 予 對 方 多 長 的 通 知 期 或 多 少 代 通 知 金?
圖片參考:http://hk.knowledge.yahoo.com/images/answer.gif
問答全文 問1.如 僱 主 或 僱 員 想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須 要 給 予 對 方 多 長 的 通 知 期 或 多 少 代 通 知 金? 答1.如 果 合 約 是 連 續 性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表一僱傭情況 通知期 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7天通知 見表二 無試用期/ 在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個月通知 見表二 表二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x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代通知金------------------------------------------------------------------「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x通知期的月數=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回到問題 問2.僱 主 或 僱 員 是 否 可 無 須 給 予 對 方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答2.是。 如 果 僱 員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故 意 不 服 從 僱 主 合 法 而 又 合 理 的 命 令;

行 為 不 當;

犯 有 欺 詐 或 不 忠 實 行 為; 或

慣 常 疏 忽 職 責,
僱 主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即 時 解 僱 該 僱 員。 但 僱 主 應 該 留 意, 即 時 解 僱 是 嚴 重 的 紀 律 處 分, 只 有 在 僱 員 犯 了 非 常 嚴 重 的 過 失 或 經 多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善 的 情 況 下 才 採 用。 僱 員 在 下 列 情 況,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合 理 地 恐 懼 身 體 會 遭 受 暴 力 或 疾 病 危 害;

受 僱 主 苛 待; 或

已 受 僱 不 少 於 五 年, 並 經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目 前 的 工 作。
2011-01-30 5:36 am
僱佣條例列明:"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解僱或離職都要不小過 7日的通知期",所以你公司的做法完全合符法例。
參考: 勞工處
2011-01-30 3:42 am
僱主的做法是合法的, 同你自己辭職沒分別。 其實雙方平等, 不應有分別呀。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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