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號果日公司突然同我講話唔需要我,決定解雇我。
距同我話因為勞工法例要七日前通知(我10月尾入職,未過三個月試用期),所以叫我做到2月3號 (1月27- 2月3 剛好七日)因為1月既糧已經出左,所以2月1-3號果幾日就照補翻比我。
我心 0念 ,咁樣同自己辭職有咩分別。
因為我驚個老闆想坤9我,攞我著數,扔我走。唔使賠錢。我就話公司系咪要賠七日待通知金比我。距地就話,如果即刻請你走,就要賠。但系家下無叫我即刻走,等我做多7日先走。果7日糧照出。
咁樣同自己辭職有咩分別,我一頭霧水。
有無熟悉勞工法例既人可以講解下公司咁樣做是否正確。
若然正確我就照常走人。
若然唔正確,我該點樣做,我用咩方式途徑去解決?
希望有人可以幫到我,THX ! (本來要打去勞工處,不過距地放左假,同埋星期一(1月31號系我LAST DAY ) ,所以要系呢兩日裏面搞清楚,唔系就趕唔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