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產假的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計算

2011-01-29 6:02 am
我 2010年 5月 17 號返新工, 2011年 2月 25 號 開始放產假, 夠唔夠40星期 , 係咪可以享有十星期有薪產假 ? 現在很擔心, 可以請一D 有經驗生過的 或識人生過的作答好嗎?
多謝
更新1:

如果2月20日前醫生要求入院, 如19號入院再決定BB幾多號出生,係咪可以享有十星期有薪產假

回答 (1)

2011-02-01 10:14 pm
✔ 最佳答案
如果就你所提供的資料,你入職日期為2010年5月17日,照日期計算,你做到2011年2月20日,甘就符合了有薪產假的資格了.

但如果你因特殊情況引至於2011年2月20日或之前就開始放產假,甘就要有心理準備,10星期的產假將會是無薪,即連5分4人工都沒有.

憑經驗所得,如果你預產期那麼剛剛在2月20日前後幾天間,甘情況就真係幾鑑介,但為自己和bb健康著想,別太計較,一切以安全為先,有薪就當額外驚喜,無薪就別太強求.孕婦最緊要放鬆心情,要煩都煩湊b問題吧.

2011-02-02 10:55:50 補充:
是否有薪產假,是看你幾多號開始放產假,而不是你幾多號生.

一般孕婦是不太可能工作到生產前一兩天才開始放假待產,通常會安排預產期三至四星期就放產假,幾時開始放,你要同僱主講定.


收錄日期: 2021-04-29 16: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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