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peterchan 知識長太抬舉了,在下微末知識,豈敢稱專家呢!
破產處會唔會拿回層樓?
答:非常抱歉要給你一個殘忍的答案!就是被破產管理署追究的機會相當高!
如果前夫剛把物業轉名給你後便申請破產,破產管理署必然會懷疑你們離婚的真確性,再質疑會否憑藉離婚之名行轉移資產之實呢?因這個行為便觸犯了「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的罪名!署方有權依例宣布這些轉移無效,追回所有相關權益外,更可以將收授雙方都送上法庭檢控!
破產管理署對這類資產轉移的敏感度非常高,尤其是涉及物業的價值更大!理論上單就該物業的價值便足以償還申請破產者的大部分欠債!
故署方非常著重物業這類貴價資產的轉移!基本上申請破產者要申報最近一至兩年的財務狀況和資產紀錄,故剛轉手的物業必在署方追查之列,而且這些轉移程序全部有根有據,欲瞞無從!
縱使你們間的物業轉移情況,是根據家事法庭法官的判決,去作出將物業全歸你名下的決定!但如上所言,破產管理署會對離婚一事抱有懷疑,故通常都不會就此便信納你們的解釋而不作出追討的行動!
按個人意見,假設前夫現在真的申請破產,那即使這個物業經已全歸你名下,但被破產管理署要求追回的機會非常高!尤其是前夫並無其他資產,祇有這物業較有價值的話!署方為保障債權人權益,必會要求你交回物業或同等的樓款!
但由於你原本已擁有半份業權,故署方祇能就前夫名下的半份業權作出追討!即是說你一是賣樓後將得款半數退還署方!二是將等同半份樓價(現時市價,非原買入價)的款項上繳給署方以保留物業!
當然你個人或無足夠財力支付樓價半數,但賣樓後又無處容身!但可惜破產管理署是不會理會你的處境的,祇會依法辦事!
而由於前夫在轉移業權和申請破產之間相距太短時間(如能拖到兩年後才申請會較為理想,但相信他無能力拖兩年,加上署方其實有權追究至五年之內),故差不多可以肯定這物業必會被破產管理署針對要求交回!
非常抱歉這答案對你解決問題幫助不大,祇是希望將你或要面對的處境說出來,讓你早作心理準備!
2011-01-29 10:26:45 補充:
多謝樓下網友 K 的補充!但可惜這個說法不會被破產管理署接納!
因為假若可以用支付贍養費的方式去將資產轉移,那相信任何一位已婚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都會跟配偶以離婚後支付贍養費之名去將個人財產轉移!如在下原答案所言,就算是家事法庭法官作出的物業轉名判決都無用!
而破產者或申請破產者,其名下所有資產按理已非其管有而轉託給政府,那他既無資產又如何能支付贍養費呢?
當然個人如何解讀是一回事,但破產管理署會如何解讀是另一回事!由於事涉非法轉移資產這個刑事罪名,破產管理署一向都是從緊處理!
2011-01-29 10:27:04 補充:
為了讓 k 網友能多點了解破產管理署的嚴格追究資產作風,多說兩個案例大家分享一下!
曾有個案破產者跟人聯名持有定期存款,祇是存款其實全由另一人持有,破產者不佔分毫!可是縱使原持有人能出示足額的轉賬紀錄以證明該筆存款由他提供,破產者祇是掛名!但依然要被充公一半方能了事!
另一個案是聯名持有自置公屋的問題,有年長戶主在獨資購入自置公屋後跟子女訂下長命契,以方便日後百年歸老時讓子女自動承受業權!可惜其中一子要破產,結果其物業被破產管理署釘契並追討破產者名下的業權!原戶主百般申辯子女未出分毫都依然無用,結果仍是要按比例向署方支付一筆款項,以購回破產者名下的業權份額方算解決了事件,才獲得解除釘契令!
2011-01-31 09:31:15 補充:
咁如果我把層樓賣左呢?會唔會追究我?
答:當然會!
破產管理署會要求你將售樓得益的半數(假設這物業原本祇有兩位業權人)交出,以抵銷破產者名下的權益!
假若你不合作或早已將樓款花光!那署方會申請你破產或入稟法庭控告你!
想想也知無可能如此輕易擺脫破產管理署的糾纏!如果隨意將物業轉手就可了事,眾多申請破產的人就無需這般苦惱了!
而這亦是破產者要付出的代價,祇是資產涉及旁人遂令問題較為複雜,當然亦對非破產者造成不公平的事實!但可惜法律就是如此,要挑戰破產管理署的決定,不是無可能!但當然是要花費大量律師費以法律途徑去解決了!這對小市民來說基本上是無可奈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