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打算破產 層樓是否會被追回

2011-01-28 10:22 am
離婚時前夫把我們聯名層樓轉到我名有下(小朋友跟我),啱啱轉完層樓比我。佢而家欠財務公司錢話想搞破產,如果佢破產既話。破產處會唔會拿回層樓?好擔心被破產署追。希望你們幫我解荅

回答 (4)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peterchan 知識長太抬舉了,在下微末知識,豈敢稱專家呢!

破產處會唔會拿回層樓?

答:非常抱歉要給你一個殘忍的答案!就是被破產管理署追究的機會相當高!

如果前夫剛把物業轉名給你後便申請破產,破產管理署必然會懷疑你們離婚的真確性,再質疑會否憑藉離婚之名行轉移資產之實呢?因這個行為便觸犯了「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的罪名!署方有權依例宣布這些轉移無效,追回所有相關權益外,更可以將收授雙方都送上法庭檢控!

破產管理署對這類資產轉移的敏感度非常高,尤其是涉及物業的價值更大!理論上單就該物業的價值便足以償還申請破產者的大部分欠債!

故署方非常著重物業這類貴價資產的轉移!基本上申請破產者要申報最近一至兩年的財務狀況和資產紀錄,故剛轉手的物業必在署方追查之列,而且這些轉移程序全部有根有據,欲瞞無從!

縱使你們間的物業轉移情況,是根據家事法庭法官的判決,去作出將物業全歸你名下的決定!但如上所言,破產管理署會對離婚一事抱有懷疑,故通常都不會就此便信納你們的解釋而不作出追討的行動!

按個人意見,假設前夫現在真的申請破產,那即使這個物業經已全歸你名下,但被破產管理署要求追回的機會非常高!尤其是前夫並無其他資產,祇有這物業較有價值的話!署方為保障債權人權益,必會要求你交回物業或同等的樓款!

但由於你原本已擁有半份業權,故署方祇能就前夫名下的半份業權作出追討!即是說你一是賣樓後將得款半數退還署方!二是將等同半份樓價(現時市價,非原買入價)的款項上繳給署方以保留物業!

當然你個人或無足夠財力支付樓價半數,但賣樓後又無處容身!但可惜破產管理署是不會理會你的處境的,祇會依法辦事!

而由於前夫在轉移業權和申請破產之間相距太短時間(如能拖到兩年後才申請會較為理想,但相信他無能力拖兩年,加上署方其實有權追究至五年之內),故差不多可以肯定這物業必會被破產管理署針對要求交回!

非常抱歉這答案對你解決問題幫助不大,祇是希望將你或要面對的處境說出來,讓你早作心理準備!

2011-01-29 10:26:45 補充:
多謝樓下網友 K 的補充!但可惜這個說法不會被破產管理署接納!

因為假若可以用支付贍養費的方式去將資產轉移,那相信任何一位已婚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都會跟配偶以離婚後支付贍養費之名去將個人財產轉移!如在下原答案所言,就算是家事法庭法官作出的物業轉名判決都無用!

而破產者或申請破產者,其名下所有資產按理已非其管有而轉託給政府,那他既無資產又如何能支付贍養費呢?

當然個人如何解讀是一回事,但破產管理署會如何解讀是另一回事!由於事涉非法轉移資產這個刑事罪名,破產管理署一向都是從緊處理!

2011-01-29 10:27:04 補充:
為了讓 k 網友能多點了解破產管理署的嚴格追究資產作風,多說兩個案例大家分享一下!

曾有個案破產者跟人聯名持有定期存款,祇是存款其實全由另一人持有,破產者不佔分毫!可是縱使原持有人能出示足額的轉賬紀錄以證明該筆存款由他提供,破產者祇是掛名!但依然要被充公一半方能了事!

另一個案是聯名持有自置公屋的問題,有年長戶主在獨資購入自置公屋後跟子女訂下長命契,以方便日後百年歸老時讓子女自動承受業權!可惜其中一子要破產,結果其物業被破產管理署釘契並追討破產者名下的業權!原戶主百般申辯子女未出分毫都依然無用,結果仍是要按比例向署方支付一筆款項,以購回破產者名下的業權份額方算解決了事件,才獲得解除釘契令!

2011-01-31 09:31:15 補充:
咁如果我把層樓賣左呢?會唔會追究我?

答:當然會!
破產管理署會要求你將售樓得益的半數(假設這物業原本祇有兩位業權人)交出,以抵銷破產者名下的權益!
假若你不合作或早已將樓款花光!那署方會申請你破產或入稟法庭控告你!
想想也知無可能如此輕易擺脫破產管理署的糾纏!如果隨意將物業轉手就可了事,眾多申請破產的人就無需這般苦惱了!
而這亦是破產者要付出的代價,祇是資產涉及旁人遂令問題較為複雜,當然亦對非破產者造成不公平的事實!但可惜法律就是如此,要挑戰破產管理署的決定,不是無可能!但當然是要花費大量律師費以法律途徑去解決了!這對小市民來說基本上是無可奈何的事!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5-09-12 2:11 pm
我也是一個被害者,前夫05年破產後,我一值繼續歸還聯名居屋按揭,在2014年把該物業樓宇之按揭還完,當申報取回屋契後,破產署馬上不斷要求我和女兒把現居住單位賣出,以獲取該物業50%之權益!不理會此物業之大部份供款為我過人供出。2015初,由於我失業,因取回樓契事宜與該署官員相討,他不由分說是否會賣下該物業業權,我告之剛失業那來錢賣業權,那可恥的官員竟然脫口說,你無錢,賣樓便有錢出去交租,我問由於廿年的按揭大部份由我支付,業權理應不是50:50,他即說你與女兒住在這裡,我們都未向你收租。
我從沒想到破產署迫人幫人還債,為什麼我在歸還按揭時都不追,一但完成樓按就馬上強迫我賣樓,手段下流。我不是欠款人,但如犯人一樣要求我提供工作狀況,女兒是否在學,還問我們與前夫關係!一個單親的母親,要在職賺錢養家,照顧在學子女已經後辛苦,破產署人員不由分說以逼令物業聯名人於物業歸還按揭後,即要求聯名者者賣還款的行為,真係可恥!
2011-01-29 6:04 pm
其實我有另一個角度. 當然資產轉移, 會令到你前夫破產未必會被接受, 又或者被破產署追。但係換一個說法, 可以解譯為半層樓係你老公既譫養費.
2011-01-29 12:19 am
請找 cecimak知識長. 佢係破產問題專家.

收錄日期: 2021-04-16 1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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