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三個月打了 四五百通電話給前女友
語氣中沒有恐嚇威脅不跟我複合就有怎樣行為的話語
中間也很長一段時間沒打電話 打算收回感情
前幾天 發現女友有了新男友的照片
打電話問他 你是否交了新男友.......
雙方 又吵起來
他說 我說了一句 我要告訴大家你為我墮過胎 讓大家都知道
但是 我恢復理性之後 沒有做過要跟大家講 的行為
要告我恐嚇.........
哪後之前的打電話的行為 要告我強制罪
請問這是否會構成以上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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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回答者: 蘋果 ( 初學者 3 級 ) 我不是為了要聽到,我無罪才重新發問,我是因為之前那問題很少人回覆,假如造成誤會,我道歉,希望您原諒。 第二 在講(我要告訴大家你為我墮過胎 讓大家都知道)這句話時,我沒有要求她跟我複合,只是因為他當時跟我說 你太爛了。我才講這句話,我還算構成恐嚇罪嗎? 第三 回答者: 移王 飄 ( 初學者 5 級 ) 請問你說的是刑法第幾條? 可以講的比較詳細嗎? 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 我不懂 你的根據在哪裡 可以講的清楚點嗎? 這個答案最後出來 我會舉行投票 不是由我自己選的 希望大家能給我依點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