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會構成刑法什麼罪?

2011-01-29 4:15 am
因為想挽回感情
兩三個月打了 四五百通電話給前女友
語氣中沒有恐嚇威脅不跟我複合就有怎樣行為的話語
中間也很長一段時間沒打電話 打算收回感情
前幾天 發現女友有了新男友的照片
打電話問他 你是否交了新男友.......
雙方 又吵起來
他說 我說了一句 我要告訴大家你為我墮過胎 讓大家都知道
但是 我恢復理性之後 沒有做過要跟大家講 的行為

要告我恐嚇.........
哪後之前的打電話的行為 要告我強制罪

請問這是否會構成以上兩罪???
更新1:

第一 回答者: 蘋果 ( 初學者 3 級 ) 我不是為了要聽到,我無罪才重新發問,我是因為之前那問題很少人回覆,假如造成誤會,我道歉,希望您原諒。 第二 在講(我要告訴大家你為我墮過胎 讓大家都知道)這句話時,我沒有要求她跟我複合,只是因為他當時跟我說 你太爛了。我才講這句話,我還算構成恐嚇罪嗎? 第三 回答者: 移王 飄 ( 初學者 5 級 ) 請問你說的是刑法第幾條? 可以講的比較詳細嗎? 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 我不懂 你的根據在哪裡 可以講的清楚點嗎? 這個答案最後出來 我會舉行投票 不是由我自己選的 希望大家能給我依點意見 謝謝

回答 (5)

2011-01-29 5:30 am
✔ 最佳答案
這個問題好像之前回答過了,問題移除又重刊一次?同樣的問題為何要一直開版又重覆問?!如果息得到都沒有犯罪的答案嗎?那根本就不需要問....

打電話的行為不可能構成強制罪的,因為對方只要換電話號碼就行了!!除非打到手機癱瘓....我想也沒人能這厲害!!

另一句【我要告訴大家你為我墮過胎 讓大家都知道】,恐已觸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因為這一句明顯係要加害名譽,對方如果有錄音去提告,你很可能因為這一句話被起訴!

如果不滿意這個答案,你可以再刪除重覆一直刊直接有專家回答你都沒犯罪!

2011-01-29 22:24:40 補充:
如果只是因為對方的激怒,一時情緒激動下才講的怨懟之詞,並未具備恐嚇【主觀上的犯意】,若是遭提告,可以跟檢察官解釋是因為一時情緒激動下所說的言詞,但是否有恐嚇之故意,還是要由檢察官由前後文做判斷,另外若是對方聽到你的言論之後並沒有心生畏佈或恐懼,就不構成恐嚇罪。

2011-01-29 22:25:13 補充: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

2011-01-29 22:25:19 補充:
;【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再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主觀上有恐嚇他人之故意】外,該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而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認定被告之恐嚇犯行。

2011-01-29 22:32:45 補充:
不管當初你說那些是出自故意,還是因為對方的激怒所說出的,再怎樣都不應該以對方的名譽拿來恫嚇對方,即使對方沒有心生畏懼。

但麻煩你自己好好去想一個問題?在道德上是不是.....跟對方說這些話良心過得去嗎? !那個女生會懷孕墮胎難道你沒有責任哦~~~他懷孕墮胎你非但沒有愧疚,反而拿這件事來恫嚇羞辱對方,情何以堪? !
2011-01-29 6:14 pm
蘋果大的意見是對的,你恐嚇危安罪的責任難逃。

補充一點,你強調未做過要跟大家講的行為,但刑法305條只要你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客觀上已經發生危險或實害為已足,所以不一定要生實害結果才構成犯罪,況且你一但說了,還有毀謗罪等著你。所以,冷靜想想自己的行為對錯,不要因感情誤事。

2011-01-29 10:22:00 補充:
還有這種狂扣電話能否該當強制罪,以前有碰過相似案件,我覺得仍有可能成立,因為無論是換號碼、關機、接電話過濾這些動作都是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因為如果行為人不狂扣電話,我何必換電話、關機、甚至每通電話都要過濾後再接,這不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嗎?至於狂扣這動作是否為強暴、脅迫的行為就見人見智了。
2011-01-29 6:55 am
這樣已經構成嚴重騷擾罪名 與誹謗
最多可楚 3 ~ 5年
得易科罰金 10~50萬
你這種行為實在是不可有啊
但是犯了錯還是要承擔
做人要腳踏實.願你找到下依個
參考: 我
2011-01-29 6:53 am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兩三個月打了 四五百通電話給前女友
中間也很長一段時間沒打電話 打算收回感情
前幾天 發現女友有了新男友的照片
雙方 又吵起來
在爭少之過程中,你有說:要告訴大家你為我墮過胎 讓大家都知道
電話騷擾,目前法律沒有明文之規範
對方可以不接電話,或去申請與手機設定不接來電既可排除
因此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是不會成立的
而你以不名譽之情事要脅逼對方做某種妥協
這已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對方是可以提告你上述之罪行的
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一經提告是無法撤銷的
你最好是找對方好好談一談,大家好聚好散
你也未將此事告知他人,前女友也未受任何傷害
希望就此平息干戈
前女友既然已經另結新歡,心已經不在你這裡
強行要她回到你身邊,是不會有真正的幸福的
強摘的水果不甜,強求的姻緣不圓
一切隨緣吧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1-29 4:26 am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


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12/blog-post.html
這裡寫的非常清楚

希望有幫助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7: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128000016KK0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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