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這個問題好像之前回答過了,問題移除又重刊一次?同樣的問題為何要一直開版又重覆問?!如果息得到都沒有犯罪的答案嗎?那根本就不需要問....
打電話的行為不可能構成強制罪的,因為對方只要換電話號碼就行了!!除非打到手機癱瘓....我想也沒人能這厲害!!
另一句【我要告訴大家你為我墮過胎 讓大家都知道】,恐已觸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因為這一句明顯係要加害名譽,對方如果有錄音去提告,你很可能因為這一句話被起訴!
如果不滿意這個答案,你可以再刪除重覆一直刊直接有專家回答你都沒犯罪!
2011-01-29 22:24:40 補充:
如果只是因為對方的激怒,一時情緒激動下才講的怨懟之詞,並未具備恐嚇【主觀上的犯意】,若是遭提告,可以跟檢察官解釋是因為一時情緒激動下所說的言詞,但是否有恐嚇之故意,還是要由檢察官由前後文做判斷,另外若是對方聽到你的言論之後並沒有心生畏佈或恐懼,就不構成恐嚇罪。
2011-01-29 22:25:13 補充: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
2011-01-29 22:25:19 補充:
;【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再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主觀上有恐嚇他人之故意】外,該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而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認定被告之恐嚇犯行。
2011-01-29 22:32:45 補充:
不管當初你說那些是出自故意,還是因為對方的激怒所說出的,再怎樣都不應該以對方的名譽拿來恫嚇對方,即使對方沒有心生畏懼。
但麻煩你自己好好去想一個問題?在道德上是不是.....跟對方說這些話良心過得去嗎? !那個女生會懷孕墮胎難道你沒有責任哦~~~他懷孕墮胎你非但沒有愧疚,反而拿這件事來恫嚇羞辱對方,情何以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