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1)你要是「連續性合約」僱員
連續性合約定義: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1.pdf
2)有足夠的病假累積日數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只要符合以上的2項條件,便可領取5份4有薪病假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溫馨提示:
1)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完全沒有規定一年可以領取多少次有薪病假。
2)工傷病假與一般的有薪病假有別:即使僱員不幸於返工的第一日有工傷,不論他是月薪,日薪,週薪,散工,臨時工,件工...一概都會受傷保障;而一般的有薪病假其中一條條件,是要持有連續4日或以上的有效醫生紙才可以獲得有關工資的5份4人工。
按期付款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