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為公司.投保生效日為1月.餉條扣薪名目為其他調整.言明該保險契約在離職後一樣有效.
請問合法嗎?哪條?
可單獨要求開立發票?產生因為<要保人為公司.契約工自付>的效果出來嗎
PS因為公司很摳又不是小公司
更新1:
去年公司工安問題嚴重.曾掛一個.斷3指一個 保險以半強迫式投保 不保要約談
更新2:
請各位大大幫忙 想在離職前 造福其他人 讓公司正視員工福利 謝謝
更新3:
1年1約,意外險,口頭上說就算離職後依然有效, 保單要保人為公司,費用卻是員工全額自付, 1那我可主張要求我的保單發票抬頭寫自己嗎? 2一般來說要保人為公司時,可用於避稅,公司付費給保險公司時,我再要求開立發票,(因為我是付費者)可讓公司吃悶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