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已滿十八
未滿二十
但是在對方家長同意下來找我玩(跨縣市)
並且不是常常就來找
而是偶爾
但是如果真的按耐不住之下
發生兩情相悅的親密行為被發現的話
請問
會扯到和誘罪嘛
懇請法律達人以白話方式解釋
法條我也看不懂
謝謝了
更新1:
謝謝大大 我想補充 1.他家長只設定為他是找朋友玩 其實我是他網友 2. 法條中寫 Ⅰ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Ⅱ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Ⅲ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六月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ㄧ千元以下罰金。 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中第三項似乎是說有性行為就犯法 因為太文言了我實在看不懂 也看到網路上有人說第三項是指有金錢上的交易才算 3.我的確過了法定年齡 而至於寶寶...不用擔心 我和他都是男的
更新2:
還有 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句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