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職的提出日期

2011-01-27 4:14 am
我在公司已工作一年,公司並未規定提出離職的日期,如果我於1/24提出,但我需要在2/20前離開(有違法?或是幾天是合法的?),但公司提出卡到年假,希望留到3月底或4月初到工作交接完成?請問這有硬性規定嗎?如果最後真的因為我到2/20走而不付我薪水,也是合理的嗎?
更新1:

因為雇主考量到要請應徵人來交接....但也提出如果我要走的時間內如果沒有聘到合適的人或新進的人學習力沒那麼好之類種種問題.....所以就要求要完全的交接才合理....

回答 (2)

2011-01-27 4:53 am
✔ 最佳答案
1.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另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3.你工作滿一年,依規定只要在前20天(包含所有假日都算)預告公司就可以了,所以,你在1/24預告要在2/20離職是符合規定的。

4.另外,公司希望你留到3、4月,那表示你對公司很重要,不能馬上放你走。交接工作是必要的,但預告期間你已按規定提出了,公司也要規劃工作的接替人員了,你要做的是在離職前盡量配合公司辦理交接工作。

5.公司不可以不付你薪水,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以上供參考。
參考: 勞基法
2011-01-27 4:56 am
按勞基法,提離職不用考慮到假的問題。工作滿一年未滿三年,是提前20天提出離職。

所以,你在2/12就可以離職,你已經多給他們8天了。你應該是有了新工作,因此沒辦法配合。你就算2/20離職,他們也不能扣你薪水,否則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41:3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126000010KK0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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