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就我所知圖片/照片及設計相關的所有權歸屬於原創者, 除非有心人去登記註冊你就沒輒, 如果對方未經授權使用, 你只要能提出你是原創者是可以提出訴訟的, 而且模特兒也是有肖像權, 不是可以隨便刊登的.
可以了解你花費之後他人平白不需支付任何成本就拿來用的心酸, 你可這樣做:
1. 先上它的賣場搜證, 把相關非經同意刊照片的網頁都存檔或者印出, 你要有證據才能做後續動作
2. 除了搜證外, 要把它的聯絡資料, 帳號, email, 電話... 任何以聯絡到它的資料都留底. 如果找不到, 簡單下一個標, 下標之後一定會有聯絡資料, 下標後再以任何理由告知那個賣方, 你因故不要這個標單, 請它取消, 不要棄標留負評, 或者你無所謂直接棄標. 反正拿到聯絡資料是主要目地.
3.發一個email或留言給對方, 告知對方那些部份已經侵權, 請將非經授權使用的照片及圖片於X日內刪除, 若沒有將採法律途徑.
4. 對方沒有回應, 就準備存證信函掛號寄給那個賣家. 存證信函可以自己寫自己寄, 不需要找律師, 文具店/郵局有在賣表格, 或者網路上找一下範例改一改來用.
5. 存證信函沒有回應, 就找律師去告那個賣家了.
以下供你參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上網拍賣~在未經購物台同意~使用購物台網站上之圖片及文案
解釋令函瀏覽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7年08月21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70821
令函要旨:上網拍賣~在未經購物台同意~使用購物台網站上之圖片及文案一、所詢上網拍賣向電視購物台購得之商品時,未經購物台同意而使用其網站之圖片及文案,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乙節,由於將圖片(可能為攝影或圖形著作)及文案(可能為語文著作)張貼於拍賣訊息中,如各該圖片及文案確實屬於著作者,則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一般而言,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行為人應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即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惟如未經著作權人(即購物台)之授權而為之,得否構成合理使用?參照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法院對飛行網公司為銷售唱片而將唱片封面重製於網頁之行為,審認構成合理使用(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因而對於商品圖片之利用,似非全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二、因著作權屬私權,在侵權案件,權利人會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獲要求損害賠償,包括其所要求賠償之金額,均由權利人決定。惟就具體案件,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依職權認定之,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與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88條(民事責任)、第91條(重製之刑事責任)及第92條(公開傳輸之刑事責任)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