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滿後的責任

2011-01-24 7:38 am
本人破產期4年已結束, 連解除信都已經發出接近3年, 最近破產管理署來信要求提供破產其間之收入及租金証明, 又話跟據某條法例就算破產期完結, 亦有責任要提供. 本人在破產期間只係每年填表回去, 並未有要求提供任何證明, 不知為何2,3年後又來追補文件, 十分擔心以為事件已完結, 現在好似無期完結, 請問有無人遇過這情況, 打去搵當年律師, 已經冇做, 其他律師又話冇聽過有這事發生.
更新1:

好多謝你的回覆, 你比律師回答更詳盡, 好似破產管理署人員答覆相同, 都係針對租金方面,我亦已表明並沒有訂立租約, 現在署方要求可以由業主出一封確認信亦可, 這都不太難, 我只時擔心因業主是自己親人, 所以並未有申報物業稅, 恐怕幫我後會令他有痳煩, 唔知這2個部門是否會相通, 又想問一下這樣追查的個案是否普遍?

回答 (1)

2011-01-25 2:23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期滿後的責任?

答:祇要破產管理署認為有需要,的確是有權要求已解除破產令者提供所需的資料,而且亦確無追究期限!縱使破產令已解除多時,一樣能作出追究!如果拒絕合作,署方有權作出檢控!

這是署方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確保破產者於破產期內是誠實合作的!

破產管理署就已終結的個案再次跟進,多數出現在收入資產申報方面!即是署方懷疑破產者當年有瞞報或資料不清晰的地方,故要求就該破產個案再次補充資料!

故匿名 網友你現在祇好盡量配合,希望能尋回署方要求的那些資料!

理論上收入方面應該較易處理吧!因報稅表、糧單、銀行月結單或存摺應該都有收入的紀錄,銀行方面的更可以付手續費要求銀行補發紀錄!

但租金證明方面則要視乎你當年是如何作出申報,在下相信或許就是你在申報租金一事上出事,署方當年或許尚未察覺有疑問,故現在要重新審視!

要求你再報收入相信是順帶的要求,目的亦祇是在發覺你申報的項目有問題時,再次計算你短付的上繳款項也說不定!

2011-01-25 19:39:03 補充:
現在署方要求可以由業主出一封確認信亦可, 這都不太難, 我只時擔心因業主是自己親人, 所以並未有申報物業稅, 恐怕幫我後會令他有痳煩, 唔知這2個部門是否會相通?

答:業主是親人會比較難以令署方信納,要小心處理!因為署方通常都會認為親人會協助破產者減低上繳的還款額,故抱有戒心不易輕信!

當然並非所有親人的房子都不能租,祇要是事實和有足夠證明就可以了!如雙方有簽訂租約,租約有打釐印,業主有報物業稅等!這些都是正式的證據去證明確有這宗租約一事!

2011-01-25 19:39:18 補充:
正常情況下,破產管理署未必會向稅局作出查詢!但如今假設你確無法出示有力的證據,並向署方聲稱無打釐印和無報稅資料(或並無向署方表明有否報稅),則署方會有機會向稅局作出查詢!

故令親友向你出租房屋而無向稅局申報租金收入一事,可能有麻煩!

2011-01-25 19:39:41 補充:
又想問一下這樣追查的個案是否普遍?

答:破產管理署每年也會隨機抽樣或在一些早已有所懷疑,但當時未及處理的個案中,抽出部分再次跟進!或許收到最新資料或有人舉報等!如覆核後無問題便終結檔案,如有疑點的就會再次作出跟進,如你如今碰上的情況!

事到如今,祇好先向署方呈上確認信,希望署方滿足並接納你的補充資料!否則相信會有麻煩,祇要你真有向親人租屋一事,那責任不在你身上,但那位家人或要面對稅局的追討

但假設租屋一事子虛烏有,則你和那位簽署確認信的親人都觸犯刑事罪行,罪名是「使用虛假文書」!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6 14: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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