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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uk fa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什麼人有資格成為太平紳士?
答: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簡稱 JP,是一種起源於英國,由政府委任民間人士擔任維持社區秩序安寧、防止民間非法刑罰及處理一些較簡單的法律程序的職銜!祇要得到政府的推薦和確認,要成為太平紳士是無須任何學歷或資格認証要求的!
現時除香港外,英國的英格蘭與威爾斯、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地區,皆存在有太平紳士制度,但各地區對太平紳士的定義和要求皆有分別,主要是按其法例和國情而有所不同!
香港的太平紳士分為官守太平紳士、非官守太平紳士、新界太平紳士三種,三者只是在產生程序和條件上有差異,於職能及地位上完全均等!
當年英國人對委任太平紳士有一套嚴謹準則,例如與官職相配的稱為官守太平紳士,十八區民政事務專員基於工作需要,必定擁有官守太平紳士銜頭,但有關官員調任之後,這個官守太平紳士身份將轉給接任的官員!部分政府高官如司、局級官員、常秘和處長級官員,也都擁有跟隨官職的官守太平紳士銜頭!
至於非官守太平紳士,獲委任者包括立法會議員、退休高官和部分社會頭面人物,雖然他們履行的職責與官守太平紳士並無分別,卻有分別來自官、民背景的根本區別! 他有什麼特權?
答:以香港來說,太平紳士是前朝英治年代的殖民地遺風,與勳銜制和委任制同是籠絡懷柔,維持有效管治的三大法寶!港英政府透過種種委任和授勳,製造一批具有身份標籤效應的「高等華人」增添民意認受性,協助管治!
政府並授予獲委任者少許法律權力,協助政府處理一些簡單法律程序,例如見證宣誓、巡視懲教機構、防止非法刑罰等!一九七二年之前,太平紳士更有權提名一位立法局議員,現在當然早已取消!而其中太平紳士最廣為市民認知的職權,自然是於每次六合彩開彩時負責監理開彩結果之時了!
在英治年代,特別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前,能夠在名字之後加上「JP」兩個英文字母簡寫,在香港一般人視成為太平紳士為一種有名譽地位的身份象徵!因此有不少社區人士皆踴躍捐款或擔任公職,以期獲委任為太平紳士。九七之後,特區政府保留了太平紳士制度,也算是公職的一種!
請參考下列香港法例第 510 章《太平紳士條例》的節錄!
太平紳士條例 本條例旨在就太平紳士的委任、職能、辭職及免任,以及就附帶或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太平紳士的委任行政長官可不時按他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以下人士為太平紳士─擔任公職而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人﹔或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任何其他人。政務司司長可不時按他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根據第(1)(b)款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而他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人為新界太平紳士。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太平紳士須在獲委任後盡快在監誓員主持下作出採用附表2所列格式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根據本條作出的委任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如屬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公告須在第(3)款提述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作出後始可在憲報刊登。根據本條作出的委任不得在其於憲報公布之前生效。
任期太平紳士在下述情況下即終止擔任該職位─其委任根據第6條被撤銷﹔或如屬根據第3(1)(a) 條獲委任的太平紳士,在他離開公職時。根據第3(2)條獲委任為新界太平紳士的太平紳士如根據本條例終止擔任太平紳士,即須終止擔任新界太平紳士的職位。
太平紳士的權力及職能太平紳士的職能是─巡視任何羈押院所或探訪任何被扣留者﹔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監理和接受聲明以及履行任何其他職能﹔及(如屬根據第3(1)(b) 條獲委任的太平紳士) 擔任任何諮詢小組的成員。根據任何條例獲委任或指定以履行第(1)(a)或(c)款所指職能的太平紳士,須行使該等條例授予他的權力和履行該等條例委予他的職能。太平紳士須履行行政長官不時委予他的其他職能。
撤銷委任行政長官可在下述情況下藉向太平紳士發出書面通知而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後的任何時間,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 (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該太平紳士患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所指的精神紊亂﹔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之後的任何時間,離開香港並連續6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但如他是因行政長官批准的理由而不在香港的,則屬例外﹔行政長官經顧及公眾利益及有關個案的一切其他情況後,認為該太平紳士不再合適和適當繼續獲委任。
辭職太平紳士可隨時藉致予行政長官的書面通知而辭職,並自該通知上指明的日期起終止擔任太平紳士,如沒有指明日期,則自行政長官收到該通知的日期起終止擔任太平紳士。
http://www.info.gov.hk/jp/chi/JPOrdin_g.htm
參考: 網上資料 +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