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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所以 一定會先勒戒 這點跑不掉
至於勒戒後的狀況 就看相關單位的認定
要以法條而言 若是五年後再犯 勒戒完 理論不起訴
要五年內再犯 就可能會被起訴
緩起訴是檢察官認定
版大可以具狀給檢察官 聲請
但是實務上 毒品 比較難獲得緩起訴認可
所以 先想辦法度過勒戒這一段吧 這是無法替代跟無法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