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今天看到的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1/4/2l6qf.html
文中提到:
10年前,張韶涵從加拿大返台出道,三年前,張母爆她懷疑母親騙她錢,要回所有的存摺和錢,父母隨後指控她棄養,她則反控母親卷走一億。今年一月《壹週刊》報導張父申請身心障礙補助金,因她去年收入達1.5億而被拒,日前她說聯絡父母遭拒,父母要2、30倍數目的生活費,她給不起,不料,才幾天,父母卻說找不到她而與兒子起衝突。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0/2/2l53l.html
張韶涵背負「不孝女」罪名,讓父親還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金?19日,她在《張韶涵.美麗的游離》新書記者會上,大喊「不公平」:「我不可能為3、4千元,不去奉養父母。」她說常透過電話與父母聯絡,但都被對方拒絕:「可能是他們要的,我不能給。」她解釋,「要的甚至超過2、30倍的數目,我聽到非常難過、訝異,超過我能力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1/2/2l795.html
據了解,張柏御告訴警方及軍方,她姊姊張韶涵給了父母一棟房子及每月六萬元生活費,但父母要求每月一百萬元,雙方因而起紛爭。
請有法律背景的人協助,若以上屬實,遇到如此的父母,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自我保護,尤其是當父母要求每個月所能付出的金額不合理,這種狀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