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配股 是 股票發行 的一種形式,它賦予 企業 現有股東對新發股票的優先取捨權。 這種方式可以保護現有股東合法的 優先購買權 。 比如,倘若一個企業已發行了1億股股票,並希望再發行2 000萬股 新股 ,這樣它就必須按1:5的比率(2 000萬:1億)向現有股東配售。 每個股東都有資格按所持有的每5股認購1股的比例優先購買新股。配股通常是按 承銷 方式進行的,這樣 承銷商 將以一定價格購買現有股東未購買的新股。股東也可以表決放棄其 優先認股權 ,允許企業向新股東發行新股。 比如,當 新股發行 是為了收購附屬公司,或者建立一個管理層 股票期權計劃 時,這種表決是很有必要的。增發新股 是 上市公司 增資擴股 的一種基本方法。 增發新股的規模限制在市場對企業股票需要的範圍內。配股的一大特點,就是新股的價格是按照發行公告發佈時的 股票市價 作一定的折價處理來確定的。 所折價格是為了鼓勵股東出價認購。 當 市場環境 不穩定的時候,確定配股價是非常困難的。 在正常情況下,新股發行的價格按發行配股公告時 股票市場 價格折價10%到25%。 理論上的除權價格是增股發行公告前股票與新股的加權平均價格,它應該是 新股配售 後的股票價格。
當一個上市公司資金短缺時,它首先應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以解燃眉之急。
一般來說,銀行等金融機構是不會拒決一個經營有方、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的貸款要求的。而經營不善的公司就不得不向老股東伸手要錢以渡難關。從最近兩年我國股市的配股情況來看,一些配股比例較高的公司往往都是業績平平、不盡人意的。
在近年的配股承銷中,主承銷商包銷現象此起彼伏,部分主承銷商因此出現帳面損失,令券商、監管機構對此項業務態度慎重,具體表現在主承銷商對配股承銷業務興趣下降、配股時間週期拉長、在傭金等承銷條件上趨於苛刻等等。這種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配股業務的開展。本文擬從品種和營銷角度對配股承銷業務提出一些思考。
提煉“純配股”概念實施快速配股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將配股定義為“向原股東配售新股”。純配股即從該定義引申而來,指新股的認購者僅限於原股東。從財務管理角度看,純配股是公司原股東內部股權融資,不同於增發和IPO需向原股東外的投資者尋求投資。從公司治理角度看,純配股是公司自治許可權內的決策,只要其不對社會構成危害,就有自主實施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作如下推論:
1、原股東可以放棄參與純配股的權利,但如果配股決議限定配股僅限於原股東參與,那麼,原股東以外的他人將無權獲得此項權利。
2、主承銷商接受董事會委託,向原股東推介新股並辦理相關手續。但對於棄配的原股東,主承銷商基於上一條原因,無權認購被棄配部分的新股,同時也免去了被動投資(即包銷)的風險。不過,主承銷商可利用目前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設法提供原股東間配股權利轉讓的服務。
3、鑒於純配股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而原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參與決議的形成並有權投票,所以,有理由認為原股東對於公司與配股相關的資訊已有相當程度的瞭解。因此,主承銷商的工作內容限於提供財務顧問諮詢服務、準備必備的上報材料、推薦新股上市(在現行通道制下主承銷商需提供通道),而無需像增發和IPO那樣為新股發行提供投資者客戶資源和傳遞大量的發行人公司資訊。所以,鑒於工作量相對較小,基於成本考慮和競爭因素,主承銷商的收費可以也應該低於增發和IPO。
4、既然純配股是公司自治許可權內的內部融資行為,監管部門就只需著重關注發行人持續資訊披露的質量和是否符合現行配股對於業績的要求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說更多地只需關注程式而非實體。所以,監管部門的核准速度應明顯快於增發和IPO,甚至應該可以允許券商在純配股承銷業務上實行登記制,為登記制的推廣提供試點品種。
實施純配股,對於上市公司而言,降低了融資費用(即承銷傭金),加快了股東對上市公司新投入資金的到位速度,有利於公司實施配股專案。在特定情形下,還可以應用于提高原股東對於上市公司股權的控制比例、應對股權收購行動等;對於主承銷商而言,縮短了項目週期,加快了通道周轉速度,絕無包銷風險,因而有理由、有條件下調配股承銷傭金;對監管部門而言,可以有效區分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的發行申請,並相應地滿足其合理需求,適當配置資源,提高運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