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中可以改名嗎?

2011-01-20 4:19 am
為什麼率眾對高美館附近住戶砸雞蛋推倒機車遭起訴的王春金可以改名王小華?

太殘忍 賣香肉 月屠500犬全台最大屠狗場 狗腳狗尾任選 2011年 01月18日 蘋果日報 【魏斌、林享明、陳宏銘╱連線報導】

高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 會長王小華 表示,3年多前即聽說有此屠宰場
王小華 指出,協會盯梢多年
王小華 嘲諷:「縣府可能想藉此解決流浪狗問題吧!
王小華指出,這家屠宰場是高屏狗肉大盤商
得知屏東防治所說法,王小華 直批「胡扯」

怒罵孬 志工蛋砸虐狗疑犯 遭批「以暴制暴與虐待動物有何不同」2010年 03月25日 蘋果日報 【涂建豐、楊適群、石秀華╱高雄報導】

高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 上周三接獲檢舉,指美術館附近有流浪狗被人用瓦斯BB槍攻擊

該協會理事長王春金 進行調查

昨天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王春金 率二十名協會人員到林彥如住處樓下抗議,綁起「殘忍畜生」、「喪心病狂、虐狗畜生」的布條,透過擴音器大罵林「畜生」、「小孬孬」;林騎機車現身想解釋,抗議人士即對他大罵:「做錯事情,還不認錯,你要不要臉?」並一擁而上拿雞蛋猛砸林,林頓時全身沾滿蛋汁、左眼紅腫,王一度動手打他的手臂並推倒機車。


圖片參考:http://twvid.edgesuite.net//images/twapple/640pix/20101014/LB15/LB15_003.jpg

率眾蛋洗虐狗男 女遭訴 2010年 10月14日 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市男子林彥如扔石頭打流浪狗,關懷流浪動物協會理事長 王小華 率眾到林男住處抗議,朝他丟雞蛋並推倒他的機車,林男控告王女涉及公然侮辱。高雄地檢署偵辦認為,王女率眾蛋洗林男讓他受辱,昨依公然侮辱罪起訴王女

回答 (4)

2011-01-29 3:22 pm
✔ 最佳答案
有兩個理由,其一是因為她並沒有宣判,所以仍然可以改名。第二是她用的是偏名,就是根本沒有真的改名,只是對外宣稱使用自己的新姓名而已。(記者應該不會跟她要身分證來查證身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1.經通緝或羈押者。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為: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於該段期間後即可申請改名。 改名應備書件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改名應附服務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親屬證明文件或有關戶籍謄本)。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應書面或口頭提供同姓名者之戶籍資料)。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應附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一份。第二次改名者,應附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1.經通緝或羈押者。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為: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於該段期間後即可申請改名。
三、當事人如未有不得改名之情事,則可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填具申請書一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申辦。
月四、未成年人改名(滿二十歲為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為之。若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改名登記,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如該未成年人無不得改名之情事,則可由法定代理人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填具申請書一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拍攝之彩色照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申辦。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4-04-16 1:29 pm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414.pixnet.net/blog
2011-01-26 5:54 am
依姓名條例第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只要他符合姓名條例第7條就可以申請改名。
2011-01-26 3:49 am
改名與案件無關!!

法院一樣能送達該位王女!!

版主不用杞人憂天!!
參考: 我的觀察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5: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119000016KK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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