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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情狀態,蓄意指摘或傳述散佈流通文字、圖畫訊息,內容具有影射他人之行為,雖並沒有指名道姓,外人並不知道作者在指誰,但『當事人』看到文章可以清楚知道作者所影射的人是自己,須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影射自己,讓法官去做認定。
不指名道姓,然而大家都知道他罵的是誰,這樣算是公然侮辱或誹謗嗎?
---算!只要大家都知道就算公然
但是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 要看文字或罵的文字來斷定
假設用畫圖的方式來罵人,並且傳閱給他人,這樣算是公然侮辱或誹謗嗎?
---算誹謗!
公然侮辱,不以指名道姓為限。公然侮辱人者,為刑法第309條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行為客體雖為「人」,並不以指名道姓為限,惟若依其情形無法推知究係侮辱何人,並不成立本罪。例如雙方口角中,一方出言侮辱,雖未指名道姓,此情形仍可推知對誰侮辱。
第314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妨害名譽罪,最常見的是侮辱罪與誹謗罪,兩者似是而不同:
1.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人格。
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 、{無恥}等,
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發洩、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2.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又如指摘某有夫之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
均構成誹謗罪。
對於公然侮辱罪,並不需要指名道姓,確實只要讓(多數人)看的出來就可以成立。例如你的直屬上司或是街上的某個商店,如果整條街就只有那間商店,那大家就知道你再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