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ign信 - effective date問題?

2011-01-19 6:51 am
如果1月29日遞辭職信, 1個月通知, 最後一天上班是不是2月28日, 打信的effective date打3月1日是否正確呢?

同樣地, 在1月31日遞信, 最後一天上班是否2月28日? thanks!

回答 (1)

2011-01-24 1:58 am
✔ 最佳答案
答1.如 果 合 約 是 連 續 性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表一僱傭情況 通知期 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7天通知 見表二 無試用期/ 在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個月通知 見表二 表二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x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代通知金------------------------------------------------------------------「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x通知期的月數=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資料來源: 勞工署
參考: 月光光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54: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118000051KK0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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