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離婚財產分配問題,不明白我在再結婚多年前已將住宅賣給了女兒,賣了以後我還住在該處,法官要下令重估物業當年買賣的價值及現時價值,無理由將婚前的財產也要分?
答:家事法庭的法官確有權就認為有懷疑的資產,頒下重新估值的命令!但有權不代表有這個需要和做法符合常規!
即如你的個案,該物業的業權早已於多年前轉歸女兒所有,不論售價如何甚至是免費送贈,物業全歸女兒名下一事早成事實,而且事隔多年兼尚未出現你再婚和離婚之事!故不存在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離婚時分產的嫌疑,假設是在離婚前短時間才作出的轉移,方符合重新估值的要求和條件!
如果遠在結婚前幾年已轉移的資產,仍要受離婚時的規限!那還有人能成功送贈資產嗎?既然年代久遠的資產也不能倖免!這法官的命令也霸道了一些吧?
要知就算破產,破產管理署也不會追究遠在經濟轉壞前便已轉移的資產呢?因為該破產人在作出那些轉移行為時,經濟並未出現壓力亦從未想過要破產,故不會有非法轉移資產之舉!
在這事上的道理一樣!匿名 網友你將物業轉給女兒時,根本就未結識第二任太太,更遑論結婚離婚?那又會如何藉著將物業轉給女兒而逃避分產呢?這明顯是不合邏輯的事!故建議匿名 網友你委託律師作出抗辯!
而你女兒方面也可以用物業業權人的身份作出反對!要知該物業在多年前已歸她獨自擁有,豈能在多年後被他人質疑她業權人的地位呢?要知這物業已成她的個人私產,跟她無轇轕的人又豈能染指她的私產呢?
如果這個說法成立的話,那假設有人多年前以較低價格買入物業,多年後原業主的家人質疑賣得太便宜,那是否可以再作追討差額的行為呢?想想就知道不可能吧!
當然如法庭強行要求,就要視乎你採取的法律行動是否有效!由於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故建議匿名 網友你先徵詢法律方面的意見!
2011-01-19 18:32:22 補充:
再有一疑問,是否我賣了以後還住在該處,法官認為業權沒有真正轉移?
答:法官正正就有這個想法,但可惜支持他的理據卻並不足夠!
要分辨物業的業權人是誰,並非倚賴使用人去決定,而是用土地註冊處上的登記人為準!如果賣後仍居上址的可以保有業權(不管有否交租),那有人售樓後不遷出又是否可以取回業權呢?
你將物業正式轉名給女兒,即這物業已是她的個人財產,她有權全權決定物業用途!是丟空,出售,放租或免租讓任何人居住,都是她的個人權利!
豈能因使用者是原業權人便說物業仍然跟他有關呢?
2011-01-20 20:38:31 補充:
法官的回應是法律是很難解釋的.看來我只好尋求法援?
答:法官既出此言,便要求他頒下詳細的判決理據吧!小市民不明白,正正就是要那些高高在上的法官給予指導嘛!
否則隨便一句你不明白就在不解釋清楚的情況下,作出有爭議的判決,又豈是負責任的法官所為呢?最低限度也要指出是依靠香港法律中的那一條,作出這個判令吧!
香港行的是普通法,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身上,要由控方證明被告有犯法的行為!並非如國內般要由被告自行舉證以證明自己清白!
2011-01-20 20:38:56 補充:
在匿名 網友的這個個案,要證明你有蓄意轉移資產,以逃避離婚時分產的意圖!應當由對方去提出證據!當有充分證據時,法官才應頒下重估樓價的命令!
而對方差不多必定無法提出證據,當事人如何在未認識再婚對象的幾年前,已預早作出幾年後再婚後並要離婚時會被分產,而提早將資產轉走的決定呢!對方尚要證明這次物業轉移全為逃避分產而非為向女兒作出餽贈!
不過說到申請法援,則要視乎匿名 網友的個人條件是否符合!如被拒絕則祇有以個人財力去討回公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