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指名道姓罵,但特定人以心知肚明,是否有罪

2011-01-18 11:17 am
前幾天因為我女朋友他朋友
他們出去那朋友就帶了一個男生去
那我女朋友事後也知道他朋友要介紹這個難生給他
就因為我要上班陪伴不夠 不夠貼心
我沒有根本不賠 根本不貼心
不太差也沒夠好的那種
我救生氣
而且那他朋友還擅自把我女友的地址電話給那男生
當然生氣
那難的還擅自跑到我女友的住家與學校做接送
我女友推拖他卻堅持
當然也跟我女友大吵一假
兒在往致上打了段話

以下 為文章內容

**! 怎麼可能不好好酸一番

被抓到小尾巴就是要承受這種**話靠北話

幹氣死了我都覺得心臟不止要跳出來了

甚至要爆開了

完全感覺到所謂的"面紅耳赤"

真夠**

從不換個角度想

這是甚麼感覺阿!

怎麼不想想看我累個半死你在幹嘛阿!

真夠好意思




那個銷渣某是哪咖阿

根本是損友

愛情不是婚姻

沒有一定的模式

所以美對情侶的模式也不見得相同

而且看人好不好

誰說整天送便當整天再一起就是對伴侶最好的選擇

他懂個屁阿

還是錢夠多才叫好

這甚麼挖溝吮友

誰會叫自己好朋友快點變新快劈腿

根本就是害人精

糙**



以上紅色為我打來酸我女友

綠色打來罵他朋友跟那個男生

罵損友友罪嗎?

心知肚明我再打誰的友

我們幾個當事人與當事人的男女朋友

我女友他朋友進而告知他朋友

他朋友說要打我

因為他們還經他人轉述德知我罵人家建貨


回答 (4)

2011-01-18 2:50 pm
✔ 最佳答案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一般來說,若在不特定之第三人所能共聞共見之公開場合
發表對他人污辱之言詞,則會涉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若言詞之中有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則會涉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你將事情經過與結果,在網誌上提出感想與看法
這其中有些不雅與不當之言詞
由於你沒有指名道姓,對方雖隱約知道所說何人
因不相干之第三人未必知悉所指何人
要清楚界定被害人是誰,會有爭議
因此要構成上述刑法之罪行,恐怕不會成立
逢人只說三分話,謹言慎行保平安
以後說話還是小心一點比較好
因為我國採用是法官自由心證
檢察官與法官要如何認定,無人敢確定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一切順心如意
2011-02-02 6:59 pm
就看審判長心證

沒有絕對告不成的事
2011-01-19 1:14 am
告不成!
就算你找你的朋友們去證明看得懂他在罵你們,那也只是少數特定人看得懂而已。

妨害名譽是以不特定第三人看懂他在罵誰為主。這種單純影射並不觸犯刑法。
2011-01-18 5:49 pm
因為你沒有指名道姓,對方要對號入座也沒則
因不相干之第三人未必知悉所稱何人
要清楚界定被害人是誰,會有爭議
因此要構成上述刑法之罪行,恐怕不會成立
但謹言慎行保平安
以後說話還是小心一點比較好
因為我國採用是法官自由心證
檢察官與法官要如何認定,無人敢確定
以上提供你參考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3: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118000016KK0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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