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性侵輕判案件有幾個?

2011-01-18 11:54 pm
我想知道2010年性侵輕判案件有幾個?
最好前兩年也有輕判的案例也可以告訴我~
感恩!!!

回答 (5)

2014-04-21 2:27 pm
下面的網址應該對你有幫助

http://phi008780420.pixnet.net/blog
2011-01-20 8:32 pm
我個人要對意見者:Against Death Penalty(實習生1級)說,你太閉門造車,太一廂情願,把這幾宗性侵案輕判的責任,要嘛推給從前的立法委員,要嘛推給誰誰誰,你,就是沒把懷疑箭頭指向過承審法官的人品操守。現在這種性侵案輕判現象的始作俑者,你要思考清楚責任出在誰身上!台灣最高法院曾經發生過個赫赫有名的案例,足證台灣法官水準究竟到什麼地步:http://www.jrf.org.tw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2.asp?id=2665
這樣的司法還有救嗎
2010-07-20 中國時報
【張升星】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高院法官涉嫌集體收賄,羈押禁見之後,地不分東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無不額手稱慶;談起司法之恨,個個咬牙切齒,幹聲連連。吾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雖然深感同羞,但是毫不意外,因為這是司法行政當局因循苟且的必然結果,怨不得人。  面對司法公信全面崩盤的危機,司法院長辭職獲准,能否平息民怨猶未可知,馬總統則提出「明快處置」等原則。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茲以一件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起訴之案件為例,臚列歷審司法判決的理由,鑒請社會公評,找出司法風紀敗壞的罪魁禍首。  八十四年,高等法院羅姓法官在審理煙毒案時,曲解鑑定報告,採用毐犯勾串之供詞,將有罪判決改判無罪,並且透過律師收受毒犯交付的一百萬元賄款。檢察官根據長期監聽錄音、居間律師及行賄毒犯之坦承而起訴。一、二審法官均予重判,上訴之後,最高法院的必殺絕技「撤銷發回」,就不斷製造出一幕幕荒謬的拖棚歹戲。  八十六年,最高法院首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收賄係於合議庭評議之前或之後?」、「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  八十八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二度撤銷發回。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並且認定羅姓法官係與審判長「共同」枉法裁判,否則合議庭豈能改判無罪?  九十一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三度撤銷發回,且質疑「審判長係疏於注意或明知違法?」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但認定審判長遭羅姓法官「矇混」,而非貪瀆共犯。隨後居間行賄的律師已在九十二年判決有罪確定,入獄服刑。  九十三年,最高法院四度撤銷發回,無視於行賄律師有罪確定之事實,重新質疑:「監聽內容並未論及行賄」、「打通關節之時間不確定」、「律師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等。  九十四年,接下來就是見證奇蹟的時刻!高院由陳榮和審判長、蔡國在法官、張正亞法官判決羅姓法官無罪。理由則是:「毒犯是自願交付一百萬元給律師,並不知有無行賄或向何人行賄」、「律師遭受誘導訊問,供述行賄情節不一」,於是行賄的律師有罪確定,收賄的法官卻判無罪!反正時間拖久了,什麼光怪陸離的事都不稀奇。若問當年的司法首長,在行政上可有任何作為?答案是:快樂為官,平安陞遷。  九十四年,最高法院五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認定律師供述係受誘導,但又評價其證明力不足,顯有矛盾」、「毐犯供述行賄過程,為何不足採信」;高院於是再度改判有罪,理由則是:「律師熟稔法律,豈會任憑違法訊問而毫無異議?且其已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行賄。」  九十五年,最高法院六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勘驗偵訊錄影,調查員確有撕毀筆錄」「檢察官於調查站進行偵訊,律師仍受脅迫」、「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律師有無抽成或侵吞,漏未調查」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則是:「判決未採調查站筆錄,毋須勘驗偵訊影帶」、「毐犯及律師再三供述明確,律師並無留存,賄款原封不動轉交法官。」  九十七年,最高法院七度撤銷發回,理由是:「原審並未提示行賄律師之有罪確定判決」、「檢察官訊問時,調查員在旁可能影響律師之自由意志」,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是:「檢察官於調查站另闢調查室,調查員並無在旁」。  九十九年,案子還在最高法院珍藏!光是為了賄款數額一百萬元,最高法院可以搞個十五年,還沒有確定!這樣的審判程序算是「明快處置」嗎?依照「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法官拖八年,被告得減刑,像話嗎?司法院繼續增員最高法院,合理嗎?  有這種一夫當關的最高法院,就算設一百個廉政公署,有個屁用!


[正義聯盟]http://www.xteam.tw/  是去年突然才成立,署名[曾香蕉]的台灣男士今年才幾歲。我個人認為,意見者:Against Death Penalty(實習生1級)講的豈止有誤導觀眾之嫌,越來越扯,跟最高法院刑八庭那幾位尸位素餐的承審法官同流合污,滿口瞎掰。請問,在座各位看倌,3~6歲的女幼童,身心發育程度有多少性慾?!
參考: http://www.jrf.org.tw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1-01-19 2:59 am
。。"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網路連署活動差一點破三十萬人大關。[大約二十九萬兩千人連署] 2010年11月15日上午11:25  曾香蕉取消這項www.facebook.com網站網路連署活動。曾香蕉說:「非常感謝所有朋友們在這段日子裡無怨無悔地支持”正義聯盟”,925是幾乎不可能會有那麼大的迴響。司法院在925當天發表新聞稿,表示正在巡迴宣導並落實性侵案件的處理流程,法官法草案也已送進立法院準備進行立法,司法院也將建議法務部儘速修正刑法相關條文......似乎美好的將來,在我們的吶喊下,很快地就要來臨了,我們的婦女及孩童,將會有更完整的保障了。夢想很快就破碎了,因為法務部刑法修正案只是點到為止,法官法草案根本無法處理輕判的法官,香蕉不禁開始思考,政府雖然感受到人民吶喊的壓力,所採取的動作為何仍然遠離人民的期望?答案只有一個,絕大多數的人民都是善良的,不瞭解技術性的措施該如何做才有效,所以只要政府釋出善意,表現決心,大家都會回到自己的崗位上,繼續安分守己。建立一個公平正義保護弱小的司法環境是需要長時間的抗戰,正義聯盟也正積極的準備著下一階段的任務,將在往後時間裡繼續幫著大家,讓我們的法律更務實,更符合保護婦女及孩童的需求。謝謝你們!期待再相會。」        正義聯盟 曾香蕉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811922322  「正義聯盟(荒謬判決?太瞎了。。Part 2)召集人:曾香蕉」http://www.facebook.com/group.php?gid=146637378702810&ref=mf

2011-01-18 21:58:53 補充:
目前日本的重大刑案有陪審團,而日本刑案陪審團除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之外,還參與承審法官決定被告刑度[就是被告該坐幾年牢],也就是說,被告使用手指插被害人,插幾歲的被害人,是刑案陪審團考慮的項目。

華視新聞網2010/08/25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008/201008250547605.html 所報導之台灣刑案被害人才六歲,才六歲身心發育程度有可能性誘被告來加害她嗎?!

有的被告有性功能障礙,台灣不乏有用手指、異物[竹竿之類器物]插受害者的刑案,而我國舊規定可判3~10年,這三位一審承審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判決三年兩個月

2011-01-18 21:59:38 補充:
,在最低刑度加兩個月,一審判決書上理由明白寫六歲女童當時沒強烈反抗色狼。

類似理由在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79982/IssueID/20100901 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無法證明被告吳進義(五十五歲)違反三歲女童意願,插入手指、吸管及眼鏡架,將全案撤銷發回,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法定刑度3~10年的法條。

我個人覺得意見者:Against Death Penalty(實習生1級)2011-01-18 19:03和2011-01-18 19:04講的有誤導觀眾之嫌。

2011-01-18 21:59:56 補充:
若照他講法,是否台灣色狼乾脆針對3~6歲的幼童犯案,反正手指插,在最低刑度加兩個月而已。
參考: [正義聯盟]http://www.xteam.tw/
2011-01-19 12:15 am
我國法律關於”性侵”的定義是世界數一數二的寬廣,國外性侵中關於性交的定義甚至限定男對女,限定性器對性器的接合,我國刑度沒有比外國輕甚至更重,犯罪構成要件卻無限寬廣,刑法的謙弈性和最後手段性在我國蕩然無存.

如此寬鬆的構成要件,執法者當然要從嚴審查,從輕判決,偏偏某些團體忽視了基本的法律原則,對於構成要件不斷要求寬廣,對於刑度不斷要求加重,構成要件固然越寬鬆保護範圍越廣,但卻也造就了法律的恐怖,刑度加重以為更有嚇阻力道,但卻忘記了罪行均衡原則和某些早已被科學證明的”重典不足以治亂世”

身為學法律的人,我恐懼民意和法律的恐怖更甚於犯罪

2011-01-18 19:03:05 補充:
女童性侵案拿日本來比照一下
這種犯行在日本只是強制"猥褻"罪而已
日本是6個月~10年

而我國舊見解用的是227條1項"與幼童性交罪"
刑度暴增到3~10年

99年第7次決議的最新內容居然還抓進去221強制"性交"而且還符合加重要件進222條!!!
7年~15年!!!

還美其名符合民意?

最高法院帶頭提倡治亂世用重典的觀念


在我來看這不只不是進步,還退步了!

2011-01-18 19:04:27 補充:
補充一下當初女童案犯嫌用的是手指

2011-01-19 18:20:43 補充:
之所以認定未違反意願是因為221強制性交罪以違反意願為要件
違反意願不是說當時被害人心理想著我不要就可以了
根據判例一定要被害人有拒絕的具體表現而行為人仍執意為之才行

如果沒有具體表現(很大部分是證明問題,因為檢察官和被害人在負責舉證一方)當然就只能抓進為未滿16歲人特別設計的227條而適用3~10年的刑度

說實在的我完全看不出來舊見解問題在哪裡,就算沒有強制性交依然有227條的特別保護規定

2011-01-19 18:20:48 補充:
而法官判3年2個月的部分本來就是法官獨立審判的範圍,只要有輕判的理由,如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有無悔意.個人狀態等等,有何不可?

就是一句話,講得出理由又沒有收錢等對價,那怎麼判就是法官的審判權範圍,不服請上訴.

無法證明違反意願是不用221條強制性交而用227條的理由,而不是輕判的理由
我個人很大的程度懷疑根本是媒體和某些團體的炒作才會搞成這樣.

2011-01-19 18:28:38 補充:
而且最開始強制性交本來就是參考外國立法例以"至使不能抗拒"為要件
就是某些團體說這樣保護太差,硬要修法成"違反意願"
結果就是違反意願遠遠比至使不能抗拒更難舉證
基於犯罪事實有疑問有利於被告的基本訴訟原則,當然成罪率就更低

某些團體自己本身就是現在這種現象的始作俑者
然後現在發現問題就又來個草案說要刪除違反意願的要件
範圍寬廣到難以想像世界第一,又罰這麼重,可以想見以後審判者只會越判越輕認定越來越嚴苛,哪天我看被宣告違憲都不會太奇怪

2011-01-20 19:33:20 補充:
回應My12
我說的是227條本來就是針對年幼者而對性自主欠缺同意能力人的特別保護規定
所以就算小蘿莉說"哥哥我要"
要的人也依然會被處罰

為什麼不能用221條強制性交也說得很清楚了
因為違反意願不是心理拒不拒絕的問題
強制性交罪必須是"被害人知道性自主是什麼而且客觀具體表現出拒絕,而行為人執意為之的行為"
當然今天一個五六歲的小孩可能連性是什麼都不知道,當然不太有拒不拒絕的問題,而且也更難舉證,這當然是一個問題所在

2011-01-20 19:33:26 補充:
但是既然"違反意願"是法條構成要件之一,被害人既不能舉證有任何拒絕的表示或加害人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行為,基於無犯罪事實有疑問有利於被告原則,事實認定上就只能當作沒有,而不能使用強制性交罪,改用對低年齡者特別保護規定的227條!!

姑且不論現在的新見解,照你的講法,年齡太小都當作違反意願,那難道227條那個"未滿14歲"是訂好看的麼?那什麼時候才有機會用到227第3項的"與未滿14歲兒童性交罪"?還麻煩解釋來聽聽看?

2011-01-20 19:44:50 補充:
以上都是法條的討論
我認為法條原本設計是OK的
大家會覺得問題很大很大部分是媒體模糊焦點的結果
當然我不否認一些司法人員職業操守有問題
如果涉及到貪汙收賄,該法辦的當然要法辦
不應該姑息

但是只要一個司法人員他行為沒有違法收賄
審判合乎法規,講得出理由
即便判決結果與社會大眾期待有落差
我們還是應該尊重憲法保障他的獨立審判不受干涉的權力

2011-01-20 19:49:18 補充:
至於審判結果是否應該合乎大眾的期待?
我想司法在某種程度上要尊重
但並不必然要完全順應大眾的看法
因為非專業的群眾更貼近嚴格的道德思考而非法律思考
這讓我想起來最近看到一本書裡的一小段話

"道德義憤很容易燃燒,但是後果可能是致命的,若輕易便能煽起道德的義憤,是否將創造出由暴民推動的警察國家?"
2011-01-19 12:09 am
你好大大:有關這樣的判例很難找到,除非你是承辦案件的律師或是檢察官、法官。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是不公開的。以下有參考資料如下:你可以看看,或是電話去了解。有一家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LawList.php?LawKd=L25
參考: 天秤座法律網

收錄日期: 2021-05-01 18:20: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118000015KK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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