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這種事情偶而會發生,請依照正確金額來計算稅額即可,但是因為客戶發票收不回來,且溢開稅額超過50元,所以會依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
如果你不向國稅局核備,不想被罰(依你的案例看是1500元),那就得保佑國稅局不會抽查你們的收銀機日報表或者這張發票剛好中獎,如果被查到會被認定你逃漏稅,補稅並加罰,而且影響的不只是營業稅,還會影響所得稅。記得查稅期間最長為7年。
請參考下列財政部新聞稿的案例一方式處理,以正確金額申報,並向國稅局申請核備: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8469&ctNode=657&mp=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按時序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交易內容,如有書寫或列印錯誤情形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再交付買受人,不得於原開錯誤發票上塗改蓋章,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經常查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因書寫或列印錯誤,直接在發票上塗改蓋章而遭受處罰的案例,不得不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時,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1)甲公司於顧客消費開立收銀機統一發票,將消費金額2,000元誤打成2,000,000元,於申報營業稅時發現申請報備更正該筆銷售額為2,000元,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另依財政部95年9月20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甲公司該筆發票溢開銷售額逾1,000元以上,仍應處罰。
(案例2)乙公司因顧客消費後次日發現,所取得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至乙公司要求更正,該公司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僅在原開立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上塗改蓋章,交還買受人持該發票申報扣抵,因乙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仍以存根聯上錯誤的買受人統一編號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經稽徵機關查核勾稽後發現異常,因該筆發票僅買受人統一編號填載錯誤,經稽徵機關通知該公司更正,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免予處罰,如該公司經通知仍未辦理更正,或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應依發票記載不實處以罰鍰。
而依財政部90/11/22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
營業人開立2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
所以應罰的金額是:正確的銷售的1%,但最低為1,500元。
如果不會處理可以找公司的會計師或打個電話向國稅局詢問,千萬別呆呆的繳不該繳的稅給政府,而公司若以錯誤的金額入帳,會造成虛增營業額,年度的營所稅也要繳,帳也是錯的,所以請依照正確的方式處理,把損失減到最小。
2011-01-18 08:22:32 補充:
依規定收銀機日報表要保存5年,此為100年之新規定,國稅局的查核會以收銀機統計出的日報表為準。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
2011-01-18 08:22:44 補充:
該分局特別籲請業者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如有欠缺前項規定之功能者,應儘速補正,以免屆時有無法正確操作收銀機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開報表等情事,並要記得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在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五年。
2011-01-18 17:29:22 補充: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及營業稅法第48條和我說的是一樣的,可不可以告訴我你指的是修改那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