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有得去搞;逾 期 的 申 請
已 錯 過 指 明 換 證 限 期 而 仍 未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的 巿 民 , 須 盡 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
任 何 人 士 若 因 不 在 香 港 而 未 能 在 指 明 限 期 內 換 領 身 份 證 , 應 在 返 港 後 30 天 內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補 辦 換 證 手 續
在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或 2003 年 出 生 的 人 士
申 請 人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換 證 手 續 , 並 請 攜 同 下 列 文 件 :
申 請 人 現 有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近 期 簽 發 的 護 照 / 旅 行 證 件 或 載 有 經 核 證 相 片 的 近 期 學 校 文 件 ( 例 如 :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校 記 錄 卡 ) ; 及
近 照 一 張 ( 50 x 40 毫 米 的 正 面 照 片 ) , 如 該 名 申 請 人 身 高 不 超 過 90 厘 米 。
陪 同 申 請 人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 。
如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換 證 , 該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人 身 份 的 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