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急急急)20點

2011-01-14 12:57 pm

只徵求(((律師)))或(((法院工作者)))幫忙講解~來貼法條和網址的請別費心!







不囉唆直接講現況
我今年22歲~我女友未滿16歲
我們去年八月在一起至今
女友在去年九月中旬懷孕~也就是在一起一個半月後
至今懷孕四個半月~他母親堅持提告!
這過程我們兩情相悅~剛在一起有同居他母親都知情也無反對態度
至今懷孕四個半月說要拿小孩必須用催生要五萬多要提告
可是重點來了當初在一起女方跟我坦承((已滿十八歲))
我不疑有她~等到懷孕兩個月才跟我坦承他未滿十六歲
我知道我要摸摸鼻子認倒楣~


想問大大以下幾個重點

1.我知道與未滿16歲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我女朋友有懷孕~憑這點法官會不會從重量刑?

2.要是她媽媽要跟我要求私下和解金我如果不給法官會從重量刑嗎?

3.當初我是因為信任我女友才會相信他以年滿18歲~邏輯上剛在一起也不可能再性行為的時候叫他拿出身分証先看吧!憑這點法官會輕判嗎?我女友有向她母輕坦承起初欺騙我她滿18的事情~況且當初同居她媽媽知情並無反對態度

4.現在她媽媽說要報警~我只是在等警察上門而已~我筆錄上該怎說才會對我比較有利~~我知道不管如何都會被判刑~只想看能否法官會判輕一點

5.我有兩條前科(詐欺)(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會影響判決結果嗎?((兩條都還未執行但以判決定讞))

6.類似這種案件和我這種情況法院上大約都判多久?請律師有幫助嗎?



麻煩大大對以上六個重點加以分析和講解~不要貼一些基本法條給我看!
更新1:

大大補充一下 聽說女生滿15歲可以先行訂婚 如果對方家長願意讓女兒跟我訂婚 到時候又提告的話我一樣有事情嗎? 同意訂婚是否就視同和解成功?

回答 (7)

2011-01-14 5:39 pm
✔ 最佳答案
法院相關判決,參考一下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32 筆 / 現在第9 筆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裁判字號】 99,訴,2164
【裁判日期】 990906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407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陸
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8年1 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代號00000000號
之少女(民國83年5 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
),進而與之成為男女朋友,其明知甲 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
歲之女子,竟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之單一犯
意,自98年5 月某日23時許起至99年3 月某日20時許止,接
續在其臺北縣樹林市○○路111 巷25號9 樓住處內,經徵得
甲 女同意後,以其手指插入甲 女陰道,對甲 女為性交行為10
次得逞。嗣因甲 女離家行方不明,經註記為失蹤人口,經警
於99年4 月20日尋獲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 女之母(代號00000000甲 )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
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 女於偵訊時具結證述情節相符,堪
認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
二、按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之
性器者,亦屬性交行為,刑法第10條第5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前揭所為,係於徵得甲 女同意後,以其手指插入
甲 女陰道,依據前揭規定,應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3 項之對
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次按刑法之接續犯,
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始足當之;若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其每一前行為與
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則難
以接續犯論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參照)
。本案被告與甲 女所為先後10次性交行為之時間緊接、地點
相同,衡諸一般社會觀念,並非明顯可以區分,顯係基於單
一犯意所為,屬接續犯,故僅論以1 罪。另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70條第1 項固規定對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惟該條項但書則明定:「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
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
227 第3 項之罪既以被害人年齡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為其處
罰之特殊要件,自無再依上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處罰之
餘地,附此敘明。再查被告前無不良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可,復審酌其與甲 女當
時雖係男女朋友關係,但既明知甲 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 歲
之女子,理應格外呵護甲 女,不應對其實施任何超齡逾矩行
為,竟無視甲 女身心健康,貿然與之為10次性交行為,對於
甲 女身心健全成長所生危害程度非微,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及
目的、智識程度,及犯後未積極與甲 女或其家人洽談賠償事
宜,但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警懲。
三、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刑法第227 條第
3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式期日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
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改用簡式審判程
序,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式審理之,附此說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7 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慈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明佳



2011-01-14 09:40:43 補充:
1.和有沒有懷孕沒有很大關係
2.與對方和解,法官會認為犯後態度良好,通常會給予緩刑的機會
3.對方未滿18歲,舉證責任在於你自己,當然法官和檢察官也是會看女方是不是看起來就超過18歲(因現今小朋友打扮成熟)
4.就誠實說...你不知他未滿18歲,最好是有悔意!再怎樣自己也真的犯錯了!
5.詐欺前科與你現在犯的法不相干不會互相影響!
6.法官會依犯後態度量刑


刑法第227條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
刑。
2011-01-23 11:32 pm
恩...說老實話.調你跟未成年的女生發生關西就是犯法.法官也不會管你是否被騙
但事實就是你已經做了.所以...老實說.不會減輕你的刑責.

如果你是要跟雙方家長私下和解的話是可以行的通.但是要看法官如何來判定就對了

然後地3點的問題就跟我前面講的一樣.做了就是做了.所以...還是得判刑

然後筆錄的問題當然就是按老時話說壓.但要記的的一件事就是
絕對不要說謊.不要把法官當成好玩的.

然會關於你的前科.有點...所以他可能加重刑罰之類的吧

然後請律師的問題.有可能可以減輕.但也不一定優.因為事情已經擺在眼前了
怎麼辯論都一樣的

是的.最後面那個問題.是可以的.只要是雙方家長監護人同意.都可以訂婚的
而像你說的15歲.那可能是因為懷孕所以要強迫訂婚.
但你還是要負起刑責憂.一般跟未成年發生性行玩大概也要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憂
2011-01-19 7:15 pm
1.我知道與未滿16歲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我女朋友有懷孕~憑這點法官會不會從重量刑?

答:法官沒那麼無聊,但主要是針對你對於事情負不負責,以及處理態度,法官針對刑法來仲裁,不會因為懷孕因素。

2.要是她媽媽要跟我要求私下和解金我如果不給法官會從重量刑嗎?

答:感覺的出來,他媽媽就是要"錢"啊,給不給是看你的心意,反正都已經觸犯刑法了,也就是說,給不給跟他老媽要不要告你已經沒有什麼關係,只要警
察來了,檢察官就會自動提起公訴,自然就不是錢可以解決的問題了,如果"錢"可以解決,那就有得商確,前提之下,這件事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嗎??


3.當初我是因為信任我女友才會相信他以年滿18歲~邏輯上剛在一起也不可能再性行為的時候叫他拿出身分証先看吧!憑這點法官會輕判嗎?我女友有向她母輕坦承起初欺騙我她滿18的事情~況且當初同居她媽媽知情並無反對態度

答:這是每個犯錯的人都會說的藉口,就算是真的,我想應該沒有人會相信吧!!也就是說,這說詞無法對你自己保有立場,沒辦法,這世界就是講求證據。

4.現在她媽媽說要報警~我只是在等警察上門而已~我筆錄上該怎說才會對我比較有利~~我知道不管如何都會被判刑~只想看能否法官會判輕一點

答:筆錄你就照實說,否則進入司法程序,證詞反反覆覆,反而得不償失,做最壞的打算,就是被告啊,誰叫你也爽過了,但若能大事化小,我想可以讓雙方都可以得到雙方所想要的。他老媽就是"錢",而你,就是"他女兒"囉。

5.我有兩條前科(詐欺)(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會影響判決結果嗎?((兩條都還未執行但以判決定讞))

答:當然會影響判決結果,而且非常影響,因為這兩項跟你現在所犯的有所關聯,所以定讞後就無法改變,爾後再借提出來開現在這庭,到時候再合併執行。

6.類似這種案件和我這種情況法院上大約都判多久?請律師有幫助嗎?

因為你有前科,所以沒人可以肯定,以及你犯後態度狀況,都會是法官斟酌重點,所以只能靠自己。另外律師方面我想應該沒有必要花錢去請,因為你都已經坦承犯案,也沒有需要任何的言詞辯論,所以自己承擔自己所做的行為,相信法官是公正的。
2011-01-15 1:25 am
建議至 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wu/ 留言板專業諮詢。
2011-01-14 2:34 pm
有辦法
依照民法規定
男生18女生16可結婚
男生17女生15可訂婚
可由雙方家長同意先行訂婚

否則在無和解下,非告訴乃論是檢察官直接公訴不可撤銷.
另外檢察官可做緩起訴ˋ不起訴裁定<<---這就是你想要的吧
(光是另兩個案件就可以讓你黑掉了)
2011-01-14 1:39 pm
現在小朋友的早熟不論臉蛋和身材體格
都是無法想像的
2011-01-14 1:31 pm
未滿16歲和已年滿18歲的臉孔以正常的眼光來說一眼就看得出來,但匿名先生你卻會看不出來。這…這…這未免也太說不過去了吧!除非那妞兒她是童顏。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3: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114000010KK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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