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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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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訴,2164
【裁判日期】 990906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407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陸
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8年1 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代號00000000號
之少女(民國83年5 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
),進而與之成為男女朋友,其明知甲 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
歲之女子,竟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之單一犯
意,自98年5 月某日23時許起至99年3 月某日20時許止,接
續在其臺北縣樹林市○○路111 巷25號9 樓住處內,經徵得
甲 女同意後,以其手指插入甲 女陰道,對甲 女為性交行為10
次得逞。嗣因甲 女離家行方不明,經註記為失蹤人口,經警
於99年4 月20日尋獲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 女之母(代號00000000甲 )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
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 女於偵訊時具結證述情節相符,堪
認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
二、按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之
性器者,亦屬性交行為,刑法第10條第5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前揭所為,係於徵得甲 女同意後,以其手指插入
甲 女陰道,依據前揭規定,應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3 項之對
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次按刑法之接續犯,
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始足當之;若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其每一前行為與
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則難
以接續犯論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參照)
。本案被告與甲 女所為先後10次性交行為之時間緊接、地點
相同,衡諸一般社會觀念,並非明顯可以區分,顯係基於單
一犯意所為,屬接續犯,故僅論以1 罪。另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70條第1 項固規定對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惟該條項但書則明定:「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
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
227 第3 項之罪既以被害人年齡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為其處
罰之特殊要件,自無再依上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處罰之
餘地,附此敘明。再查被告前無不良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可,復審酌其與甲 女當
時雖係男女朋友關係,但既明知甲 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 歲
之女子,理應格外呵護甲 女,不應對其實施任何超齡逾矩行
為,竟無視甲 女身心健康,貿然與之為10次性交行為,對於
甲 女身心健全成長所生危害程度非微,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及
目的、智識程度,及犯後未積極與甲 女或其家人洽談賠償事
宜,但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警懲。
三、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刑法第227 條第
3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式期日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
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改用簡式審判程
序,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式審理之,附此說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7 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慈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明佳
2011-01-14 09:40:43 補充:
1.和有沒有懷孕沒有很大關係
2.與對方和解,法官會認為犯後態度良好,通常會給予緩刑的機會
3.對方未滿18歲,舉證責任在於你自己,當然法官和檢察官也是會看女方是不是看起來就超過18歲(因現今小朋友打扮成熟)
4.就誠實說...你不知他未滿18歲,最好是有悔意!再怎樣自己也真的犯錯了!
5.詐欺前科與你現在犯的法不相干不會互相影響!
6.法官會依犯後態度量刑
刑法第227條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