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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 公 會 求 免 1.8 億 利 得 稅 敗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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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 茵 山 莊 屬 大 埔 區 頂 級 豪 宅 。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聖公會九三年將大埔地皮交予長實(001)合作重建,在聖公會聖基道兒童院舊址建成豪宅鹿茵山莊,九八至○六年間獲分的售樓利潤高達十一億二千萬元,稅務局因而向聖公會徵收一億八千萬元利得稅。聖公會上訴高院,強調利潤純作慈善用途,但高院指聖公會一直沒有提供有關帳目,無證據顯示巨額收益何去何從,昨判聖公會敗訴。
高院法官昨下令聖公會就發展大埔鹿茵山莊獲取利潤,須繳交至少一億八千萬元稅項兼支付訟費。香港聖公會教省辦事處秘書長管浩鳴牧師昨表示,會與律師研究判辭再決定是否上訴,但他強調聖公會「帳目一定無問題」,保存得相當清楚。
稅務局發言人昨對法庭裁決表示歡迎,但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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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條例》保密條款的規定,稅務局不能公開個別個案的資料。稅務局又指,根據《稅務條例》,任何人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均須繳稅,而在執行《稅務條例》時,稅務局會依據每個案的事實,並參照香港法院所判決的案例作出評稅。
高院法官芮安牟於判詞中引述,聖公會多番強調鹿茵山莊的利潤純粹作慈善用途,應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獲豁免繳稅,但當稅務局透過律師要求取得載有利潤去向的帳目時,聖公會至今沒有交出。法官表示,聖公會東九龍教區主教徐贊生曾於原審稅務上訴委員會聆訊中作供,但委員會認為徐主教也無法闡明何謂「聖公會的慈善活動」。
聖公會又指,與長實合作重建是履行責任,將持有的地皮以最高價出售,並引《香港聖公會條例》第五條「教省的憲章及規例」指聖公會的宗旨是宣揚福音,避免聖公會做生意。高院法官認為不同的人對《聖經》有不同理解。法官指作為基督徒與做生意之間有明顯矛盾,加上《香港聖公會條例》乃於此案之後即九九年才制定,不適用於此案。法官續指,原審委員會的結論沒有不合情理的地方,因此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香港聖公會管業委員會及香港聖公會基金與長實九三年簽署聯營協議,由長實補地價逾七億元後發展樓盤,負責出地皮的聖公會獲分配一百二十九個鹿茵山莊單位和九十四個車位,餘下單位出售後的利潤則由聖公會和長實攤分,九八至○六年間獲分十一億二千萬元。聖公會透過發展樓盤賺取利潤,稅局經評估後,向聖公會徵收九八/九九至○四/○五年度的利得稅共逾一億八千萬元。
案件編號:稅務上訴二、三─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