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我媽媽騎機車被車子撞了(對方的車頭邊撞到我媽),對方在現場時說是我媽媽撞他的車子的門摔倒的,但在當場我有請他帶我去看撞到車子的點,我只看到一點點小刮痕,我反問他我媽媽如果撞到你的車子,為何你的車子鈑金一點凹痕都沒有,他也答不出來,但後來各自回家後,經過了調解不成立等等的手續,當我再度看到那輛車時,刮痕的地方加深加重了,車子鈑金也變有稍微凹下去,如果照其他人的解釋,是沒有辦法告他偽造證據,但如果他行使這樣的証據,是不是可以對他提出第165後段的"行使偽造証據罪呢,希望法律的逹人幫幫我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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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因為有受傷,所以是告對方過失傷害,不是民事賠償的問題,只是對方不想賠錢,所以變造了車子撞擊的部分,硬要說是我媽自己去撞他的,所以他沒有責任要去賠償,因為這個人很可惡,明明撞到人,心知肚明知道自己錯的部份佔大部分,所以很想懲罰他,當然各位大大的回答都很詳細,但我要問的是,對方這樣的情形能適用第165條後段的"使用偽造証據"嗎???感謝大大們的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