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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華民國憲法沒有修改過,只是總統府及行政院網頁都沒有種去提及這些資料,連首都為南京都沒有種去提。當然,這些只是紙面上的憲法,跟實際運作是兩回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5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公佈時間: 1947/12/25
修(發)布時間: 1947/12/25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第 26 條 (國大代表之名額)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
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 六 章 立法
第 6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
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 九 章 監察
第 91 條 (監委之選舉)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第 一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一 節 省
第 119 條 (蒙古盟旗之自治)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 120 條 (西藏自治之保障)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2011-01-12 20:07:37 補充:
五五憲草只是憲法草案,有效力的只是經通過成為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當然,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沒有收進五五憲草的明確疆域,但已經明確說明蒙古及西藏兩地方為中華民國領土,若果中華民國非宗主國的話,那中華民國憲法之內蒙古及西藏的自治制度是向哪一個國家負責的呢?英國?美國?蘇聯?聯合國?
2011-01-12 20:07:42 補充: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A%94%E4%BA%94%E6%86%B2%E8%8D%89
五五憲草是在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頒布前所擬定的憲法草案之一,草案由國民黨組織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制定,基本上反映了孫中山五權憲法的思想,是五權憲法的正式草稿。此草案在隨後的政協會議上被大幅度更改,修改後的政協憲草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成為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
2011-01-12 22:14:35 補充:
現實是承認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憲法卻仍然包括外蒙古在內。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7%96%86%E5%9F%9F
外蒙古所領地區(即蒙古地方大部分地區及周圍省份之部分地區):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但在沒有列舉何為領土時,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條提到蒙古。除第一百一十九條外,其他條已經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消效力。
2011-01-12 22:14:40 補充:
基於對外蒙古的交流,自民國92年(西元2003年)起行政院內政部修法將蒙古地方(或蒙古國所領地區)移除自大陸地區之外。就現實上,中華民國承認蒙古國為獨立國家,但外蒙古依舊劃歸在中華民國的陸地國界之內。
2011-01-12 22:18:44 補充:
民國時期並不存在內蒙古,民國分省而治,內蒙古被分成綏遠、察哈爾、熱河、興安等,而套西蒙古則屬寧夏,都是行省,內蒙古是中共重新規劃的。
2011-01-13 11:31:49 補充:
若果是指領土上的蒙古的話,只是指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因為內蒙古已經被分省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