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傳簡訊這算恐嚇嗎? 可以提告嗎?請專業人士小弟奉上20點

2011-01-11 3:17 am
如題
我剛跟我女朋友分手,之後每天都還是會講電話,有一次我打電話給她她沒接到我打了許多通,最後她接了跟她聊完後,她隔天很難過,到學校被喜歡她的男生發現她心情不好,又看她手機發現通話紀錄都是我的,那男的就傳簡訊給我說:**再煩她一次試試看!

請問他這樣子傳簡訊恐嚇我,我可以提告嗎?
剛看了許多的知識+都說不能算誹謗
可以告他恐嚇我嗎?

這口氣真的嚥不下去
更新1:

冽大大那請問一下 對方沒有我的號碼是從我前女友那邊看的 如果對方說他傳錯簡訊呢? 還有辦法告嗎?

更新2:

冽大大謝謝你 我了解許多但我還有一些不懂得要問,麻煩您了 我告他,我只是想讓他背罪名! 請問一下公訴罪會敗訴嗎? 我提告需要做甚麼準備 需要證人嗎?我簡訊還留著 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 警方會受理嗎? 抱歉小弟對法律不太懂

更新3:

謝謝冽大大詳細的回答 晚點選為最佳回答 有問題我在問您,真的很感謝

回答 (3)

2011-01-12 5:54 pm
✔ 最佳答案
告不成!
可以去法學檢索系統查一下判決
對方只是說「幹!你再煩她一次試看看!」明顯
看得出來他只是想表達要你不要接近她,單看此
句實在看不出對方要用什麼方法及要加害你身
體?生命、自由..等所以我覺得並不構成恐嚇
危安罪。

恐嚇是必須你有達到心生畏佈才算,你都還在網
路上po文說要告他誹謗,實在看不出有心生畏佈
!看得出你要去告他,只是為了報復不是嗎?

若想爭取自己喜歡的女生,應該花心力在關心女
孩子身上,而不是花時間在無意義的第三者上面

因為一句話去告人恐嚇,最後告不成只是整到自
己而已!

雖然【冽】網友舉出了最高法院 75年度台上字
5408號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之恐嚇,係
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
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

我舉一個例子【黃泉路上我希望你陪我】、【出
門要小心哦!】,像這種沒有明確講出加害方法
和加害生命、自由等,但仍會令人心生畏佈,才
算是恐嚇!


但單從一句話「試試看」實在看不出有恐嚇的意
思!試試看~~若要解譯成就是要跟你搶女生的
朋友搶到底呢?!因為試試看這句話太抽象不
夠具體...。

我有看過不起訴的判決,內容是「讓你走不出
法院」這樣都不構成恐嚇罪耶!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2011-01-12 09:56:37 補充:
我比較贊同虎虎生風網友說的
不能單成一句試試看就構成恐嚇罪!
因為也不能確定他是主觀上的故意,應該只是不爽他黏前女友罷了
可能只是怨懟之詞

為了小事上法院,很不鼓勵!追女生應該是用心去博取女生的歡心,而非攻擊第三人!

2011-01-12 10:13:03 補充: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
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
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
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
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


2011-01-12 10:13:22 補充:
從而,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
人為惡害之通知,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
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
得以該罪名相繩;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及名譽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
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再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主觀上有恐嚇他人之故
意外,該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被
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而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
章取義認定被告之恐嚇犯行。

2011-01-12 10:13:28 補充:
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
,固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
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另言語是否
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
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

2011-01-12 10:18:31 補充:
次就留文內「給我注意點」文句而言,或可
認為帶有警告、挑釁意味,然究竟係對告訴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或名譽諸法益中,何種法益將遭受惡害,並不
具體、明確,客觀上亦難認被告有以致生危害安全之惡害通
知告訴人,因此被告既無恐嚇罪所定「惡害通知」之行為出
現,即使告訴人有因被告之留言感到畏怖,亦不得對被告繩
以恐嚇罪之罪刑。
============================

以上是法院判決跟對方說「給我注意點」最後無罪。 法官認為給我注意點只是具有警告挑釁的意味,但對於到底對加害生命、自由、財產等並不明確。

2011-01-12 10:18:36 補充:
個人覺得你收到的簡訊「試試看」還比「給我注意點」輕微。

所以告不成!

2011-01-14 00:12:04 補充:
=="......我覺得他時間用錯地方咩...
把打官司的時間拿來博女生歡心比較實際。
2011-01-12 8:41 pm
蘋果 ( 初學者 4 級)所述:
若想爭取自己喜歡的女生,應該花心力在關心女
孩子身上,而不是花時間在無意義的第三者上面…
這 句 話…『倒 是 令 我 信 服 喔!!!』
所以本人刪除回答!
PS:然論點不同會有不同之結果,
所以才會出現那麼多『不同歧見』之判決
台灣法官之『自由心證』論斷,才會是最大問題喔!

2011-01-12 12:51:17 補充:
蘋果所述:
恐嚇是必須你有達到心生畏佈才算…
PS:『(主觀係被害人是否達到心生畏佈,而非被告是否達到心生畏佈...)』
蘋果次述:
你都還在網路上po文說要告他誹謗…實在看不出有心生畏佈!看得出你要去告他,只是為了報復不是嗎?
PS:『(題意中沒看到…如有!!又會有不同結果喔!!)』
蘋果又述 :
個人覺得你收到的簡訊「試試看」還比「給我注意點」輕微。
PS:如題意『(幹(你)再煩(她)一次(試試看!)』
整句話是不能拆開解釋喔!!!

2011-01-12 13:01:42 補充:
蘋果再述:
為了小事上法院,很不鼓勵!追女生應該是用心去博取女生的歡心,
而非攻擊第三人!
PS:法律面看!是聲張訴訟權益
實務面看!確實不符利益成本
這就是各名嘴電台…不同之處

2011-01-14 12:25:00 補充:
=="......我覺得他時間用錯地方咩...
把打官司的時間拿來博女生歡心比較實際。
<<<<<讚成君子之風度>>>>>...
蘋果你解釋的也不錯喔!!加油!!
另為你贊助 2 點
2011-01-11 9:50 am
筆者些許意見

如果 單就只有一句: **再煩她一次試試看!

是告不了對方的,對方並無實質舉出有何報復行動,
或恐嚇危害人身安全。

若有其他字句,那便另當別論

2011-01-12 00:37:17 補充:
謝謝 冽 大大指導 條文筆者亦有熟讀,
只是發表些許淺見罷了,而實務上所見
此言論有些許籠統,然而都歸審判長心證,筆者亦不能斷定,
(請注意筆者並無筆戰意思)
但如任何人士,聽見〔試試看〕,或國罵"幹"字
就稱心生恐懼,那監獄裡應該早關了台灣一千五百萬人之多
但如以二千三百一十五萬人口來算) 多數人都說過"幹"字
或 [ 試試看] 三字


以上統計只是大概,如真要判刑街上應該沒有人了。
幽默一下勿介意!!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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