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告不成!
可以去法學檢索系統查一下判決
對方只是說「幹!你再煩她一次試看看!」明顯
看得出來他只是想表達要你不要接近她,單看此
句實在看不出對方要用什麼方法及要加害你身
體?生命、自由..等所以我覺得並不構成恐嚇
危安罪。
恐嚇是必須你有達到心生畏佈才算,你都還在網
路上po文說要告他誹謗,實在看不出有心生畏佈
!看得出你要去告他,只是為了報復不是嗎?
若想爭取自己喜歡的女生,應該花心力在關心女
孩子身上,而不是花時間在無意義的第三者上面
因為一句話去告人恐嚇,最後告不成只是整到自
己而已!
雖然【冽】網友舉出了最高法院 75年度台上字
5408號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之恐嚇,係
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
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
我舉一個例子【黃泉路上我希望你陪我】、【出
門要小心哦!】,像這種沒有明確講出加害方法
和加害生命、自由等,但仍會令人心生畏佈,才
算是恐嚇!
但單從一句話「試試看」實在看不出有恐嚇的意
思!試試看~~若要解譯成就是要跟你搶女生的
朋友搶到底呢?!因為試試看這句話太抽象不
夠具體...。
我有看過不起訴的判決,內容是「讓你走不出
法院」這樣都不構成恐嚇罪耶!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2011-01-12 09:56:37 補充:
我比較贊同虎虎生風網友說的
不能單成一句試試看就構成恐嚇罪!
因為也不能確定他是主觀上的故意,應該只是不爽他黏前女友罷了
可能只是怨懟之詞
為了小事上法院,很不鼓勵!追女生應該是用心去博取女生的歡心,而非攻擊第三人!
2011-01-12 10:13:03 補充: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
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
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
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
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
。
2011-01-12 10:13:22 補充:
從而,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
人為惡害之通知,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
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
得以該罪名相繩;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及名譽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
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再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主觀上有恐嚇他人之故
意外,該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被
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而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
章取義認定被告之恐嚇犯行。
2011-01-12 10:13:28 補充:
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
,固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
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另言語是否
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
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
2011-01-12 10:18:31 補充:
次就留文內「給我注意點」文句而言,或可
認為帶有警告、挑釁意味,然究竟係對告訴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或名譽諸法益中,何種法益將遭受惡害,並不
具體、明確,客觀上亦難認被告有以致生危害安全之惡害通
知告訴人,因此被告既無恐嚇罪所定「惡害通知」之行為出
現,即使告訴人有因被告之留言感到畏怖,亦不得對被告繩
以恐嚇罪之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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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法院判決跟對方說「給我注意點」最後無罪。 法官認為給我注意點只是具有警告挑釁的意味,但對於到底對加害生命、自由、財產等並不明確。
2011-01-12 10:18:36 補充:
個人覺得你收到的簡訊「試試看」還比「給我注意點」輕微。
所以告不成!
2011-01-14 00:12:04 補充:
=="......我覺得他時間用錯地方咩...
把打官司的時間拿來博女生歡心比較實際。